按照《民法典》第1072、1073條的規定,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很簡單,就是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平分,夫妻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法院在實踐中會先確定當事人所謂的“財產”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再判斷有沒有法定少分財產的情況,確定分割比例;最后結合“財產”的形式、價格進行分割,類似存款就雙方一人一半,數額多的一方轉給另一方,類似金條等實物可以一人一個,類似房產就需要折價一半給對方,這時如何確定房產價格就很重要

一、哪些財產屬于共同財產,哪些財產屬于個人財產?

按照《民法典》第1072、1073條的規定,原則上婚內產生的財產都屬于共同財產,除非財產屬于第1073規定的幾種財產。

實踐當中財產類型五花八門,要全部釋明難度太高,所以本文簡單說說幾種常見的財產。

最基本的夫妻共同財產就是結婚當日開始產生的工資、獎金、績效等等,離婚時一人一半。比較特殊的是,公司可能會以期權激勵方式發放工資,判斷屬于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就很復雜,需要了解的朋友可以看我既往分析的文章。

其次,婚內產生的公司股權、股票、基金等投資以及投資收益,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在婚后產生的經營管理收益都是共同財產。

如果是婚內按照法定繼承來的財產,也屬于共同財產。如果婚內按照遺囑繼承,并且遺囑明確只留給子女個人與其配偶無關,那么這部分遺產就屬于個人財產。

對于房產,主要看出資和房產登記在誰名下。用的婚內存款買的房自然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賣了婚前的房產重新購買了房產,這在法律上屬于“改變財產形式的置換”,新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名下就仍然屬于個人財產。實踐中房產很有可能會涉及到父母出資問題,這就要結合出資在婚前還是婚后、房子登記在誰名下、當時是否有約定等情況具體分析。

而針對保險、公司股權等財產的認定都屬于比較復雜的問題,想要了解的朋友可以翻看我們以前的文章,在這里不多加贅述。

二、少分財產的法定情形

根據《民法典》,對方少分到財產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

第一種情形:《民法典》第1087條:“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這里的情形是照顧要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女方以及無過錯方的利益,實踐中常見的情形就是男方出軌,法院判決孩子歸女方,那么財產有可能按照四、六分,而不是平均分。

第二種情形:《民法典》第1092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這種情形就需要證明對方有隱藏、轉移財產的行為,結合秦嘉澤離婚律師團隊的經驗,隱藏財產可以通過北京法院讓雙方申報財產而對方留有財產不申報的方式實現,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則需要根據銀行流水等情形實現。雖然法律規定的“少分或者不分”,但是從法院實踐判決結果角度,“不分”的情形非常少見。

三、確定分割結果

如果是實物財產,比如家里有兩個冰箱,那法院判一人一個拿走就好。這里要講的主要是有關股票、房產等大型財產的分割問題。

以我們之前提到過的RSU(限售股)為例,要知道所有非現金財產在“變現”時都有成本——要交稅。很多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和律師會忽略了這一點,直接按照財產的現有價值分割不扣除變現成本折價給對方,比如100萬的RSU直接折價給對方50萬,但是按照國內的稅率,當事人自己變賣時到手可能也就60萬作用,可以只給對方30萬。

再以房產折價為例,比如綜合判定下來一方要給對方房價的50%作為折價款。那么這時如何確定房屋價格呢?按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雙方可以先協商確定一個價格,協商不成那就競價看誰出價高,不同意競價還可以由法院組織評估。要知道,一套房屋協商、競價、評估后得出的房屋價格有可能相差100多萬,換算成折價款就是50多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