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離婚經濟補償制度有何功能和意義?

①家務勞動價值應當得到尊重,有必要為夫妻中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提供離婚經濟補償;

②離婚經濟補償制度,與離婚困難經濟幫助制度(《民法典》第1090條)、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民法典》第1091條),是我國三大離婚救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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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7頁第1版)第312-313頁:

夫妻中在照顧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為家庭生活提供服務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將其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無償家務勞動中的利他行為,包括配偶在內的家庭成員均有受益,根據民法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負擔更多家庭義務的一方,應當享有獲得相應經濟補償的權利。尤其是,現實生活中,常常存在一方因負擔較多的家庭義務,導致其投入在自我發展、自我實現上的時間和精力被大量壓縮,甚至完全犧牲自我發展機會,全力投入家務勞動中的情況。當夫妻雙方離婚,負擔了更多的家庭義務,給另一方提供了更多無形支持的一方反而會因自身經濟能力弱或缺乏經濟能力而面臨權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顯然有悖公平。

02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是否區分夫妻財產所有制類型?

不區分。不論夫妻雙方采取法定財產制,還是約定了分別財產制,一律適用。《民法典》刪除了離婚經濟補償對夫妻財產制類型的要求。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1088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已廢止)第40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03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①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但不局限于以上三個方面的情形,為家庭利益而負擔的義務均應在此之列;

②判斷一方是否承擔了較多義務,應結合一方在家庭義務上付出的時間成本、精力成本以及獲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綜合進行衡量。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1088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04經濟補償請求是否必須在離婚時提出?

是。

①負擔較多家庭義務一方的請求補償,僅限在協議離婚或離婚案件訴訟過程中提出;協議或判決離婚后,一方提出經濟補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②經濟補償以負擔較多義務一方提起補償請求為前提,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未提出經濟補償請求的情況下,不得徑行就經濟補償作出判決。但是,法院可以向當事人釋明其經濟補償請求權,是否行使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7頁第1版)第315頁:

(四)經濟補償請求須在離婚時提出

負擔較多家庭義務一方的請求補償,僅限在協議離婚或離婚案件訴訟過程中提出;協議或判決離婚后,一方提出經濟補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作此規定的原因在于,經濟補償請求權是法律賦予負擔了較多家庭義務一方的權利,其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該種權利也不存在有客觀障礙導致對權利享有狀態不明的情況,將經濟補償請求權擴大到婚姻關系存續期或離婚后,現實意義不大,也不利于雙方盡快解決爭議,投入新生活。

05經濟補償的方式和數額如何確定?

①具體補償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②人民法院在確定離婚經濟補償數額時,應當全面綜合考慮家務勞動的時間、投入精力、家務勞動的效益、負擔較多義務一方的信賴利益等。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1088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7頁第1版)第315頁:

然而,直至今日,并沒有一種權威的量化計算方式可用來確認家務勞動的具體價值。人民法院確定離婚經濟補償數額時,必須要全面綜合考察,盡量使經濟補償數額與負擔的較多一方付出的勞動、產出的價值得以匹配。

(1)家務勞動時間。不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務勞動上的時間,還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時間的長短,投入時間越多、婚姻持續時間越長,補償數額應當相應增加。

(2)投入家務勞動的精力。家務勞動種類繁多,有的家務如洗衣可操作洗衣機完成,不需要投入太多精力,而照顧老人和子女之類的事項,不僅要投入大量的體力勞動,還需要投入大量的精神關懷,同等條件下,強度更大、更復雜的家務勞動應當獲得比相對簡單的家務勞動更多的補償。

(3)家務勞動的效益。既包括直接效益,也包括間接效益,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環境,或者由此帶來的家庭積極財產的增多和消極財產的減少。

4)負擔較多義務一方的信賴利益。婚姻中,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處于對婚姻前景的信賴,付出較多精力從事家庭勞動,帶來的就是其自我發展空間的壓縮,無形中付出了個人工作選擇、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機會成本。為此,另一方因此而獲得的有形財產利益、無形財產利益及可期待的財產利益,如一方在婚姻期間獲得的學歷學位、工作前景、執業資格、專業職稱、知識產權等,均應納入經濟補償數額的計算范疇。

06離婚經濟補償金應如何支取?

應當從承擔支付義務一方的個人財產或分得的共同財產中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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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7頁第1版)第315頁:

離婚經濟補償作為離婚三大救濟制度之一,其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基礎上,對家庭義務承擔較多一方的權利給予救濟和平衡。經濟補償的確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確定為基礎,補償金應當從承擔支付義務一方的個人財產或分得的共同財產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前先扣除經濟補償,再對剩余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做法,否則,離婚經濟補償的救濟功能將失去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