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無疑是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的必爭之地。在新婚姻法實施以前,房屋的歸屬權由房產證上的戶主來決定。也就是說,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誰就有權分得房產,這也導致很多人在結婚時要求對方在房產證上加自己的名字,以確保這場婚姻“不虧”。但是新婚姻法實施以后,不再是以戶主來決定房屋歸屬權,婚前婚后的房產可大有不同!

一、婚前買房

1、一人出資

只要是婚前個人出資全款購房,無論房產證上是在自己名下還是在雙方名下,無論房產證是在婚前還是婚后取得,均視為出資方個人財產,離婚不分割。

2、一人首付

若在婚前一人出資首付,貸款取得房產證并落在自己名下,在婚后用共同財產還貸的,實際糾紛案件中認為房屋歸戶主方所有,對方共同還貸的增值部分以現金進行補償。

若在婚前首付貸款得到房產證,卻因某些原因落戶到對方的,若無特殊公證說明,則是按贈與給對方的財務,屬對方私有。

3、雙方出資

無論戶主是誰,婚前雙方出資買房在法院可以被認定為同居期間以婚后共同使用的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該平分,一般不按份額處理。

二、婚后買房

1、一方出資

在婚后一人出資這個概念不太好認定,需要公證全是婚前個人財產l購買的,按個人財產處理。

2、雙方出資

雙方共同出資買房,無論戶主登記為一方還是雙方,在離婚房產分割案件中,均視為雙方共同財產,作平分處理。

3、繼承獲贈

按照相關規定,如無特殊說明的情況下,無論在婚前或者婚后,一方繼承所得的房屋為個人財產,離婚不分;若是贈與所得的房產,則默認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處理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