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導讀】作為律師,我經常接到身邊的朋友咨詢,有是為自己詢問的,也有為親戚朋友詢問的,問題的熱度一直不減,究其原因在于婚姻特殊性在于感情好時兩人是一人,感情不好時恨不能所有東西都分成兩半。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規定,也經歷了很大變化,從一開始趨向于保護債權人,到逐漸轉變為嚴格審查債務是否用于家庭生活,體現出了法律的人文關懷和公平性,畢竟現實生活中,不能機械的認為一方簽字然后借的錢就是夫妻共同債務,這很容易造成事實上的不公平。

給大家講一個我從電視上看到的真實案例,某地區劉先生和王女士結婚后,兩人一直勤勤懇懇,通過努力,買了兩套房產和一輛車輛,用劉先生的話來說,就是過上了期待中的生活,夫妻兩人經營的飯店步入正軌后,王女士就不再飯店里繼續工作,選擇了回家相夫教子。讓劉先生萬萬沒有想到的是,王女士回家后每天除了接送孩子上學后,還染上了賭博的惡習,為了滿足賭博的需求,王女士從外面借了200萬元,債主找上門來時劉先生才如夢初醒,為了歸還債務,劉先生變賣了一套房產,飯店也賣給別人償還債務。王女士也向劉先生發誓以后再也不會賭博了,一次偶然的機會王女士再次參加麻將賭博的時候被劉先生發現了,兩人矛盾再次升級,無論王女士如何請求,劉先生最終還是選擇了離婚,離婚后劉先生將剩下的一套房產給了王女士,自己選擇去了另外一個城市打工。但沒想到,劉先生還是收到了法院的一個傳票,王女士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外還借了160萬,債權人將劉先生和王女士起訴至法院。當時看電視的時候,看著劉先生激動而又無助的表情時,作為法律人對他的遭遇深表同情。

在對這個案例具體解釋前,我先說出劉先生這個案例的答案。

劉先生不用承擔還款責任。

答案有了,現在給大家慢慢解釋夫妻共同債務這些年的變化,通過法律出臺的背景,我們可以分析出這些年的變化。

《婚姻法》是1980年9月10日通過的,之后《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進行過修訂,在這次修訂中,法律條文里并沒有提到夫妻共同債務。

但在歷年的發展過程中,社會中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利用假離婚達到逃債”的現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臺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在這次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的24條成為社會備受爭議的條款,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約定,“在婚姻存續期內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在24條中提到了兩個排除情形,一種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一種是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24條中列明了兩種排除情況,實踐中很容易被理解為,如果夫妻一方無法證明債權人承認個人債務或者知道兩人對債務有約定,就應當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務。因此,未參與債務的夫妻一方非常難以舉證,司法解釋的出臺在保護交易安全的同時,也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尤其是之后民間借貸的興起,更是帶來了很大的司法審判壓力,一些已經分居很多年、婚姻已經名存實亡的夫妻,尤其是女方居多,對突然背上的巨額債務表示無法接受。

在這種情況下,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24條補充規定,對于夫妻一方虛構債務及賭博、吸毒債務給予了明確的否定性意見。具體為,“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至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二24條的方向開始了轉變,在保護債權人的同時,也對債務本身開始更多的審查。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補充規定的基礎上,再次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了界定,明確了共債共簽這個概念,也將債務的合理性納入到法律審核范疇,將機械的一刀切認定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調整為債權人舉證證明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支出。司法實踐中,判決大多數傾向于未舉債配偶一方不承擔責任。該次司法解釋雖然只有四條,但表達出了清晰的司法態度,核心條款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債權人舉證責任進行大幅度加大。

202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民法典》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了最終的界定,至此,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趨向于公平與合理,對于家庭的穩定也起到了很好的保護作用,具體條文為,“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聊到這里,我想大家都知道為什么劉先生不承擔法律責任了,有一個問題,我們還需要繼續探討一下,就是“家庭日常生活開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我們可以理解為衣食住用行,更簡單的理解是用來維系一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須的開支。

民法典的出臺,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夫妻不知情一方的權利,當然作為債權人,我們也要給出一個建議,如果債務是夫妻共同使用的,建議夫妻都要簽字。當然,再補充一個建議,如果金額很大,建議寫明債務使用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