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們的印象當中,一提到遺囑,就認為必須去公證。在《民法典》實施以前,公證遺囑確實具有最高的效力,但《民法典》實施以后,對此進行了修改,公證遺囑不再是最高效力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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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遺囑的形式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對于遺囑人所立的內容相抵觸的數份遺囑,以立遺囑的時間作為認定遺囑有效的判斷標準,無論遺囑形式如何,遺囑人最后所立的遺囑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也就是說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效力。

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本人將處分遺產的意思表示親自用文字手寫出來的遺囑。 代書遺囑,是指根據遺囑人表達的遺囑內容,由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通常用于遺囑人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如不會寫字或身體狀況不好無法寫字等,不能親筆書寫遺囑,所以委托他人代為書寫遺囑。 打印遺囑,是指遺囑內容由打印機等機器設備打印而成的遺囑。 錄音錄像遺囑,可分為錄音遺囑和錄像遺囑。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并用錄音的方式記錄而成的遺囑。錄像遺囑是遺囑人表達遺囑內容并用錄像的方式記錄而成的遺囑。 口頭遺囑,是指用口述的方式表達其處分遺產的意思表示的遺囑。一般用于一些危急情況下,如遺囑人來不及或沒條件立遺囑的情形。 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的遺囑。

以上遺囑形式,除了自書遺囑和公證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均需要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而公證遺囑,不僅程序繁瑣、按比例支付一定的公證費,而且在效力上也并沒有優先于其他形式的遺囑。自書遺囑簡單、可隨時設立,而且不需要見證人在場,所以是最簡便易行的遺囑形式。什么樣的自書遺囑才是規范有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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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要求–自己親筆書寫

(1)親筆書寫。必須是立遺囑的人本人親自用筆從頭到尾都自己書寫,不能由他人代寫,也不能用打印等其他形式打印。

(2)親筆簽名。必須是立遺囑的人本人親筆簽上自己的姓名,只蓋姓名章或只按手印無效,可以本人親筆簽名后再蓋上自己的手印。

(3)注明立遺囑的年月日。年、月、日必須明確具體,不能僅寫**年**月或僅寫**月**日。明確時間的意義在于,可以分辨出立遺囑的先后時間,如果有多份相抵觸的遺囑時,以最后所立遺囑為準。

注:書寫遺囑時盡量不要涂改或增刪,如有涂改和增刪,盡快重新書寫一份。如遺囑有幾頁,立遺囑人最好在每一頁上都簽名,這樣可以明確整個遺囑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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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要求–做到“4個明確”

(1)財產信息明確。財產信息必須明確具體且唯一,即通過書寫的信息可以確認,不會產生爭議。如房產,要寫明房產所處的地段、樓層、房號、房產證號等信息;銀行存款,要寫明開戶銀行、卡號等。

(2)繼承人明確。繼承人不能只寫兒子、女兒,而要寫清楚繼承人姓名、與立遺囑人的關系、身份證號等。

(3)繼承意思表達明確。一定要寫明(財產)由(誰)“繼承”,不能寫(財產)交給誰“處理”。

(4)繼承份額明確。即明確財產份額的多少由(誰)繼承,如財產的全部、50%、1/2。

注:財產必須是自己有處分的財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則只對屬于自己一半份額的部分有效。

附:遺囑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