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協議

1.婚前男方要準備好基礎住房、基本的生活用品,并提供生活開支,用實際行動證明對女方的全方位效忠服務的能力……彩禮,房產,物質,工作,學習,家務,育孩,養老(雙方……)并能享受每天被呼來喝去,被主人認可的成就感覺。

2.男方不得干涉女方的人身自由,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女方造成身、心、靈傷害,不得妨礙女方交朋結友及干預女方正常的工作,但女方不能[紅杏出墻]。

3.男方的工資及其他所有收入都要交付給女方支配,男方不得違約,否則女方有權提出離婚,[婚后財產]不分割,全部歸女方所有。

4.舉行婚禮后雙方都不準吸煙及飲酒。雙方婚后要夫妻恩愛,互相理解、信任和尊重,永遠不離不棄、無過錯誰也不準提離婚,如一方提出離婚,則提出方放棄一切,財產全部歸對方所有。

5.若女方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造成產生生活不能自理的情況下,男方不得擅自另結新歡棄女方于不顧。否則,男方將所有婚前婚后的財產財物全部歸于女方所有,不得異議。

6.若女方于男方前身故,而女方父母還在世,男方需代女方在其[有生之年]照顧雙親,并視同已親,無愧于心善待女方的親友,如視自己的親友。

7.夫妻雙方,不管婚前貧富差距有多大,婚后男方得要做到對女方尊從三從(聽從,服從,隨從),四得(就得,忍得,舍得,做得)。并且努力做到《八榮八恥》:以關心老婆為榮,以忽視老婆為恥!以伺候老婆為榮,以麻煩老婆為恥!以贊美老婆為榮,以批評老婆為恥!以搶做家務為榮,以好逸惡勞為恥!以下班回家為榮,以夜不歸宿為恥!以誠實專一為榮,以沾花惹草為恥!以遵守家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以上繳工資為榮,以窩藏獎金為恥!

二.青春損失賠償

雙方自由戀愛數年,男方早已知女方的健康狀況,若女方由于自身的健康狀況等種種原因而不能生兒育女或不如男方所愿育男育女,男方不得以各種理由進行借腹生子、休妻且擅自另結新歡,或搞婚外情,或包二奶等,否則愿意放棄一切,若由此而引起爭議或最終離婚,男方的所有財產歸女方所有,作為對女方的青春損失賠償,男方不得異議。

三.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夫妻婚前財產公證,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達成的協議,經過公證后產生法律效力。

1.婚前財產:夫妻雙方,不管婚前貧富差距有多大,女方婚前的所有財產與男方無關,但男方婚前所有財產、財物與女方共同享有;男方在婚前所簽定的一切所有債權債務及任何稅務稅收等與女方無任何關系。

2.婚后財產:女方獨立支配所賺取的所有財產,男方所經營的,賺取的或共同所賺取的所有財產等均與女方共同享有,但男方在婚后單方面(沒有雙方共同簽訂的任何約定/合同/債務等)或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所簽下的一切所有債權債務及任何稅務稅收等與女方無任何關系。

備注:根據《婚姻法》的第17條規定,以下這些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專利權、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婚前交易產生的費用(定金,彩禮)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備注:

1.上面都是一般性規定,涉及到贈與和繼承,又有例外。

2.贈與: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夫妻結婚,如果是一方父母給買的房子,按買房和結婚的時間先后不同,分兩種情況處理。

2.1如果是婚前父母為購置婚房出資的,出的錢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是個人財產,但如果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則是共同財產。

2.2如果父母是在婚后出錢給小夫妻買房的,這筆錢應當算作對夫妻兩人的贈與,是共同財產。但如果父母明確提出,只是送給自己的子女,那就算個人財產。

3.繼承:父母死亡,子女會繼承遺產。如果夫妻中,一方父母特別富裕,子女就能繼承到巨額財產。但不管這些被繼承的財產數字有多龐大,如果沒有特別聲明,仍是夫妻共同財產。

但有一種情況是例外。如果父母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有關贈與的規定,在生前公證立下遺囑,特別提到在自己死后,把財產遺贈給子女一人,這樣的財產,則只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4.個人財產婚后仍是個人財產:夫妻雙方,不管婚前貧富差距有多大,結婚時間超過了8年,兩人各自擁有的財產就會合二為一,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只要證明這是個人財產,不管結婚多少年,就仍是個人財產。

5.按揭——婚后兩人共付房屋按揭貸款,產權證上為女方姓名。如一方提出離婚,則提出放棄一切,房屋產權歸對方所有。

財產公證書是個固定證據:兩人結婚并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的,就需要公證。

而產權隨時處于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傳家寶之類的、電腦、家用電器、家具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均需要公證。

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可向當地法院起訴。合同有效期為終身,是否續約要待來生,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此約定受法律保護

甲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日期:日期:

見證人:

公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