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并不是每個人都有這一份自覺,欠款不還的人一抓一大把。

欠債不還幾乎成了一種社會現狀,民眾稱他們為老賴,而在法律上她們被稱為失信被執行人。

對于老賴人們是深惡痛絕,一旦躲起來不愿還債,超過了欠款訴訟時效,老賴是不是就不愿還錢了呢?

當然不會這么簡單。

欠款債務的訴訟時效法律上規定是三年。

不過這三年是對于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行為,只要雙方產生了借款行為,且定下了還款時期,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開始算起。

沒有注明時間,只是口頭約定債務人的還款日期,但債務人也沒有完成還債義務,那么屬于訴訟中斷,從收到欠條后第二天開始算訴訟時效。

對于超過訴訟時效的民間貸款,當事人雙方可在原債務上達成還款協議,或者在催款單上簽章,即可重新確認原債務。

至于沒有約定的時間還款的債務,不受訴訟時效規定的限制,訴訟時間最長可達20年,當事人也可以隨時去追討債務。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之日開始算起,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嗎,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延長追訴期。

所謂的特殊情況,可以指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這筆債務也無法找到欠款人進行追回,那么可以向法院進行申請,申請通過之后,會被認為是訴訟時效中斷,也就是已經超過的追訴時間統歸無效,重新開始算起追訴期。

追訴期的存在是為了更好地審理一些案件,一般超過20年,普通追訴和刑事追訴,都不再受法律上的保護,但是認定情節惡劣的,可以申請重新追訴,依舊具有法律效益。

即便老賴想要一直賴債,躲過了追訴期,也可以申請重新追訴,這筆債自然還是要還的,如果起訴到法院,法院經確認之后,會要求還款,對于拒不還款,則會被為失信被執行人,法院會采取限高等一些相關措施。

所謂的限高就是限制高消費,限高并不是一種懲罰方式,因為法院都會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在保證欠債人最低消費水平的前提下進行限制高額消費,坐火車、飛機、子女讀私立大學都在高消費當中。

失信被執行人拒絕還款或者還款態度惡劣,法院可以強制進行執行還款,包括拍賣、變賣、扣押當事人的財產,甚至可以查封住宅;拒不執行的,法院可以處于15日以下的拘留,且反復適用。

拒不執行法院法律文書,情節惡劣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借款幾乎是每個人都會遇到的一種情況,可人品不行,再借款就非常難了,即便遇到了什么人命關天的大事,人們也不會伸出援助之手了,并非人們寒心,而是借出去的錢,難以要回來。

畢竟借錢不是做慈善,憑什么自己辛辛苦苦借出去的錢,一句不還就人財兩空,借得少,自然當買一個教訓,借得多,肯定需要走法律程序。

雖然訴訟是公民的權利,不管欠款多少只要起訴法院都要受理,但是考慮到成本費,法院還是規定了2000元—3000元的最低金額。

對于詐騙罪的規定金額同樣也在這個范圍之內,最高人民法院對詐騙罪數額規定標準構成數額較大才會立案。

數額較大是指詐騙公私財物三千元以上。

3000元一般是默認開庭的一個數字金額標準,當然其余的數額同樣可以訴訟,畢竟訴訟也是公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