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態(間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
在意識因素上,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在意志因素上,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抱著希望或放任的態度(是對結果的放任,不是對行為的放任)。刑法中只有兩個地方要求是故意犯罪:一是累犯要求前后犯罪均是故意,二是死緩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要執行死刑。
1.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根據意識和意志這兩個方面的不同情況,刑法理論將犯罪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我國刑法規定的大部分犯罪都可以由直接故意構成。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我國沒有規定處罰間接故意未遂,犯罪的未完成形態是針對直接故意而言的,故間接故意、過失犯罪沒有造成實質危害結果,不以犯罪論處。
凡是由故意構成的犯罪,刑法分則條文均未排除間接故意。如:盜竊、搶劫、出售、購買假幣罪也能是間接故意。間接故意犯罪,必須造成結果才能處罰,過失犯罪更是如此。通說的觀點認為,間接故意不存在未遂,但也有學者認為間接故意存在未遂。
2.確定的故意與不確定的故意:
不確定的故意:包括擇一的故意,未必的故意,概括的故意。
① 概括的故意:概括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只是對侵害范圍與侵害對象的認識尚不明確的心理態度。比如:給人群中扔炸彈。(對對象不認識)
② 擇一的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對侵害的具體對象尚不明確的心理態度。比如:李四知道自己的射擊行為一定會造成男甲或女乙的死亡,李四則不能肯定能打死誰,但無論打中誰,都是他所希望的。(對具體的對象不認識)
③ 未必的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或許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希望或放任這一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比如:張三在遠距離開槍射擊李四,張三知道自己的射擊技術一般,加上距離較遠,開槍可能擊中李四,也可能打不中李四,但他為了謀害李四,希望李四死亡,便開槍射擊。這種心理就是未必故意。當然,若從意志因素來認識,這種故意也是直接故意。
二、犯罪過失
在意識因素上,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在意志因素上,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持根本否定態度的,但是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是輕信能夠避免。前者叫做疏忽大意的過失,后者叫做過于自信的過失。
1.疏忽大意的過失
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判斷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看是否違反了生活中的一般注意義務,例如:甲在自家院落曬易燃易爆物品,乙隨便扔煙頭,造成爆炸事故,甲乙兩人均是過失犯罪。疏忽大意的過失,要成立具體的過失犯罪,行為人必須對具體結果有預見可能性。
2.過于自信的過失
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了可能會發生危害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過于相信自己的判斷),以致發生這種后果。例如:24歲的青年張某非常喜歡鄰居家4歲的男孩小濤。一日,張某帶小濤到一座橋上玩,張某提著小濤的雙手將其懸于橋欄,小濤邊喊“害怕”邊掙扎,張某手一滑,小濤掉入河中,張某急忙去救,小濤己溺水而死。本案中行為人進行的是非常危險的活動,但仍開玩笑,并且在被害人掉到水里后,行為人采取了積極的避免措施,盡管沒有避免被害人死亡這個結果的發生,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通常在判斷過于自信的過失的題目,大多數在題干中都會出現一些盲目自大的形容詞,比如自恃、自以為、自認為等。比如:某司機自恃車技高超,經驗豐富,無視他人勸阻強行超車,導致重大交通事故發生。
學習了犯罪主觀方面的詳細內容,接下來我們一起來做一道題,看大家是否會判斷了?
幼師陳某因為班上小朋友小明吵鬧不止,為了懲罰小明,就把小明鎖在樓梯拐角儲物室(儲物室沒有通風采光設備),一個小時后,陳某打開儲物室,發現小明已經窒息死亡,陳某對于小明的死亡主觀上是( )
A.直接故意B.間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過失D.過于自信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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