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規定(最新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
同樣是涉及空調能效問題的司法鑒定,一個鑒定機構報價每臺1500元(2臺3000元),一個鑒定機構報價每臺37000元(3臺113000元),為什么會出現這樣懸殊差別的鑒定收費報價?
本人曾經接受委托辦理涉及某品牌空調產品是否存在虛標能效等級的民事案件,由于是否存在虛標能效等級的問題需要專業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因此,在訴訟立案后,我們就分別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案涉空調的實際制冷消耗功率與能效比是否符合空調所標稱的制冷消耗功率與能效比以及空調的實際制冷消耗功率與能效比是否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進行鑒定。法院委托的合肥某檢測機構對鑒定事項作出了每臺1500元的鑒定報價,而院委托的上海某檢測機構則作出了每臺37000元的鑒定報價。每臺1500元的鑒定報價后因鑒定機構實驗室安排鑒定時間過長沒有最終實施鑒定,每臺37000元的鑒定報價則實際鑒定完畢。
關于司法鑒定的收費標準,國家有沒有相關的指導價格?有,但很不全面。2009年9月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該辦法第五條規定“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鑒定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對于其他類的司法鑒定,該辦法第七條規定“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以外的司法鑒定收費,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價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權限”。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往往規定此類鑒定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由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根據司法鑒定工作的成本、難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協商確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也未對鑒定收費問題進行規定,各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的實施細則也未予進行直接規定,都是諸如“收費金額按有關標準確定,無標準的,由鑒定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表述。
不難看出,司法鑒定的收費標準處于無標準狀態,所謂的協商確定收費基本都是鑒定機構說了算。在司法鑒定過程中,往往都是先確定鑒定機構,然后由鑒定機構提供鑒定繳費通知,鑒定申請人對收費沒有任何的話語權,如果不預交鑒定費用法院會以撤回鑒定申請處理。在這樣的處理邏輯下,司法鑒定的收費實際上就是由鑒定機構說了算。而且鑒定機構通常不會對收費的明細進行說明,只是給出一個繳費通知。有些鑒定機構的收費完全以鑒定申請人的經濟能力為準,如果申請人經濟能力較強則漫天要價,如果申請人經濟能力較差則保守要價。
如何改變這種混亂的司法鑒定亂象?第一,擴大實施政府指導價的司法鑒定范圍,在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別以外已經形成一定規模的鑒定事項納入其中;第二,改變先確定鑒定機構再定收費的做法,代之以先定收費再確定鑒定機構的做法,即由受理法院邀請多家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某一鑒定事項進行報價,由當事人協商或法院指定方式確定鑒定機構;第三,由最高人民法院對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的收費數據進行收集,避免出現同一鑒定對類似鑒定事項報價懸殊的問題;第四,建立鑒定機構黑名單制度,對一些鑒定機構濫用鑒定機構在訴訟程序中收費權的行為進行監督制約。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