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鑒定機構及程序

醫療事故鑒定機構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醫療事故鑒定會由鑒定組長主持進行。鑒定由專家鑒定組組長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

陳述順序先患方,后醫療機構。通常情況下,醫患雙方規定的陳述時間為20-30分鐘;在對方陳述的過程中,另一方不允許發言和反駁對方的敘述。雙方的陳述都是單方的敘述,不存在類似法庭辯論的情況。因此,在鑒定會上,即便是對方敘述的經過與事實出入很大,甚至對方做虛假陳述的,也不要有過激的行為。等待專家組組長許可后,再行發言。

二、專家鑒定組成人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

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通常情況下,在雙方當事人各自敘述完畢,補充說明后,專家組的成員會根據各自專業的情況,針對性的提出各自的問題。在鑒定會上問及醫療機構的問題,多數集中在診斷、治療、處置方式、用藥的選擇和適應癥、禁忌癥上。而問及患者及其家屬的問題,多數集中在既往病史、現病史、發病前情況、核實醫療機構救治的經過等方面。

三、雙方當事人退場

在雙方當事人完成上述程序后,會告知雙方當事人退場,醫學會會在約定的時間內,出具鑒定報告,并告知領取的時間。在這個時間,需要建議患者及其家屬的是,在退場時,不要再向鑒定專家喋喋不休的敘述情況;在退場的同時不要與醫療機構發生口角和沖突,既然大家想通過法制的途徑解決問題的,就不要通過非理性的方式激化矛盾了。

四、專家鑒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在這個過程中,是各個鑒定專家“閉門磋商”的過程。雙方當事人都不宜介入。

五、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

專家鑒定組成員在鑒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注明。醫學會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會的工作人員,會記錄鑒定會過程和專家的意見。

專家的鑒定意見和簽字記載在醫療事故鑒定的相關文件中,患者及其家屬是看不到直接的文件的。這樣可以依法保障專家們暢所欲言、客觀公正的進行事故鑒定。

醫療事故鑒定收費

醫療事故鑒定費用由誰支付:

1)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鑒定費;

2)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鑒定費;

3)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鑒定的,由醫療機構繳付;

5)對首次鑒定不服,再次申請鑒定的,由申請再次鑒定人繳付;

6)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醫療事故鑒定時間期限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也就是說如果是現在申請鑒定,醫學會正式受理后60日內應該拿到鑒定書。

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情形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

2.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3.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4.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6.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問答

一、醫療事故先鑒定好還是先起訴好?

【答】:由于在醫療糾紛訴訟中,醫療事故鑒定雖然不是必須的條件,為了能夠把醫療糾紛的訴訟打贏,當事人最好還是先申請醫療事故鑒定,避免不構成醫療事故而有可能敗訴的情況。也可以先找去找法醫看看醫院是否有過錯,只要醫院在醫療過程中存在錯誤,就要承擔受害人的損失賠償責任。

二、醫療事故起訴一定要鑒定嗎?

【答】:是的,起訴必須要有證據和依據而鑒定結果就是證據和依據。

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醫療糾紛訴訟一定要經過醫療事故鑒定,醫療事故鑒定并非醫療糾紛訴訟的前置程序。一般來說,患者只要有證據證明接受過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并因此受到損害,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就應當立案受理。

三、醫療事故司法鑒定包括哪些內容?

【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內容要合法,格式要規范,語言要準確、嚴謹、條理清楚。鑒定書除應載明裁定的時間、地點、鑒定組成員外,還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包括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身份證號碼、簡要的治療經過、陳述的主要意見、理由、申請鑒定時間等,醫療機構要載明醫療機構名稱、地址、《醫療機構許可證》代碼,醫務人員要載明專業、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合法執業資格證書代碼。

(2)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由于醫患方均有舉證的義務,因此,這一部分包括醫患雙方提供的病案(可以是復印件或復制件)和其他有關材料,醫學會在組織本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前進行調查的有關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