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人員較少,可以不設監事會,設立1-2名監事。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監事及監事會主要行使下列職責: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高管在公司的行為進行監督,有權提出罷免建議;

(三)誰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相關人員予以糾正;

(四)特殊情況可以臨時召開并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對公司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和監事會在行使職權時需要花費的必要費用,由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