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合同中一般應包括哪些條款。關鍵詞 | 條款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格式條款又稱為標準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

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并不與相對方就格式條款的內容進行協商,也就是說,格式條款的內容是不能改變的,相對方只能同意格式條款的內容與對方訂立合同,或是拒絕接受格式條款的內容而不與提供方訂立合同,而不可能與對方協商修改格式條款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