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條 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姓名、名稱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

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二十六條 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托運人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

第八百二十七條 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條的規定。

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八百二十八條 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做出危險物品標志和標簽,并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范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

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也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托運人負擔。

一:承運合同中,雙方已明確約定“在運輸途中,如有被遺失、損壞淋濕等意外事故,均由承運方負責一切經濟損失”的,該約定系合同當事人自愿對雙方權利義務的安排,合法有效。

案 件:平涼市第四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顏某華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2023)最高法民申163號】來 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首先,在無其他有效證據印證的情況下,平涼市第四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平涼第四運輸公司)所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證明案件相關事實,二審法院認定平涼第四運輸公司并未就存在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混裝事實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并無不當;其次,根據公安消防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案涉車輛發生火災的原因系樊某寧所駕駛車輛在行駛過程中輪胎與剎車鼓摩擦產生高溫引燃輪胎等周圍可燃物所致,即車輛自身故障是該次火災事故的根本原因,故火災發生與貨物本身并無直接關聯;再次,在承運合同中,雙方已明確約定“在運輸途中,如有被遺失、損壞淋濕等意外事故,均由承運方負責一切經濟損失”,該約定系合同當事人自愿對雙方權利義務的安排,合法有效,事故發生后,承運方應按此約定內容承擔責任。故平涼第四運輸公司關于顏某華亦應承擔責任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案涉貨運合同有關于一方負責清點簽字約定的,并不代表貨運清單和物流托運單上必須有其簽字,在其未提供其他證據予以反證的情況下,該單據有效。

案 件:付某萌、烏魯木齊大動脈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2023)最高法民申273號】來 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關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是否缺乏證據證明的問題。(一)盡管案涉《貨運合同》有關于乙方(付某萌)負責清點簽字的約定,但該約定并不代表貨運清單和物流托運單上必須有付某萌的簽字,付某萌也未提供其他證據予以反證,故無法否定該單據的效力。(二)本案有《貨運合同》、預約保險協議書、交通事故證明等證據可證實付某萌為承運人及案涉車輛發生火災事故的事實,而《保險公估報告》系保險人平安保險公司委托第三方泛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針對本次事故中案涉車輛所載貨物的損失所制作,該報告真實、合法,對貨損的計算亦有證據支持,當屬有效。

三:涉案貨物由廠家負責裝箱、箱內積載、綁扎、系固并鉛封的,因貨物在集裝箱內未進行有效的綁扎、系固造成的貨損,實際承運人、合同承運人、貨運代理人均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 件:北京康利石材有限公司、廈門中遠國際貨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2023)民申字第577號】來 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關于廈門中遠國際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中貨公司)、廈門中遠國際貨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下簡稱廈門中貨泉州分公司)、上海泛亞航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泛亞公司)、泉州中陽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陽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康利公司為托運人、收貨人,中陽公司為康利公司的貨運代理人,廈門中貨泉州分公司為合同承運人,泛亞公司為水路運輸的實際承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一、二審查明的事實,涉案貨物由廠家負責裝箱、箱內積載、綁扎、系固并鉛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貨物在集裝箱內未進行有效的綁扎、系固造成的貨損,泛亞公司作為實際承運人、廈門中貨泉州分公司作為合同承運人均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中陽公司系康利公司的貨運代理人,并非運輸合同的當事人,康利公司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亦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承運人不能舉證證明涉案船舶觸碰不明物體具備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特征且其存在船舶駕駛和安全管理方面過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事故不屬于不可抗力。

案 件: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林某勝運輸合同糾紛案【(2023)最高法民再79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珠海海事局通過分析“薈通138”輪船員的反映及該船漂航、沉沒等情況,就該輪沉沒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認定該輪觸碰不明物體導致船體破損進水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但該輪船員所稱“不明物體”僅系其主觀判斷,對于船員當時究竟是因主觀疏忽而不明(船員因其自身疏忽而沒有注意到該物體),還是因客觀原因而不明(船員雖盡合理謹慎義務仍不能注意到該物體),《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并未作出認定。林某勝、廣東薈通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薈通公司)不能舉證證明涉案船舶觸碰不明物體具備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特征。相反,“薈通138”輪船員和薈通公司存在上述船舶駕駛和安全管理方面的過錯,由此可以認定“薈通138”輪沉沒事故并非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因而不屬于不可抗力。

五:雙方合同約定的運輸單價為綜合固定價格,合同履行中雙方并未對合同價格條款予以變更,且一方在月結算中從未主張增加運距差價款的,應視為其對于已經結算的價款并無異議。

案 件:哈密海達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中煤科工集團沈陽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運輸合同糾紛案【(2023)最高法民申5466號】來 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關于海達工貿公司主張增加運距差價款的問題。首先,雙方合同約定的運輸單價為綜合固定價格,合同履行中雙方并未對合同價格條款予以變更,且哈密海達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海達工貿公司)在月結算中從未主張增加運距差價款,應視為其對于已經結算的價款并無異議。海達工貿公司稱實際運距超過合同約定運距,提前解除合同使其造成損失,但該問題屬于合同解除的過錯認定及責任承擔問題,海達工貿公司并無證據證明其履約超過約定范圍或中煤科工集團沈陽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存在違約行為,其對前期運距較長屬于明知,也未提出異議,故海達工貿公司以其前期實際運距大于合同約定運距主張增加運距差價,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貨物運輸合同糾紛的責任承擔

(1)承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1、歸責原則:以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為要件,采取嚴格責任原則。2、舉證責任:托運人對其與承運人存在運輸合同關系,以及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承擔舉證責任;承運人對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2)托運人的違約責任。1、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運人交付貨物或者有關文件的,應承擔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2、違反運輸危險品的規定,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賠償實際損失;3、未妥善包裝貨物致使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4、收貨人不明或因收貨人拒絕受領貨物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3)收貨人的責任。1、未付清應由其支付的運費以及其他運輸、保管費用的,應支付該費用并繳納滯納金;2、逾期提取貨物的,應當支付保管費;受領貨物的過程中導致運輸工具、設備或者第三人的貨物發生毀損、滅失的,應當賠償承運人或第三人的損失。

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中賠償額的確定

(1)約定標準。當事人在運輸合同中已明確約定了賠償數額或計算方法的,應按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賠償數額;

(2)法律規定的補充標準。允許當事人通過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認;依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確定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參見:《民法典》,中國法制出版社,2023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2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