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管轄原則有哪些內容(普遍管轄原則有哪些)
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駛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理解與適用
適用普遍管轄權原則的國際犯罪主要是劫持航空器犯罪、危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犯罪等危害人類共同利益的犯罪。適用普遍管轄的前提是我國締結或參加了懲處國際罪行的國際公約,我國刑法也將相關行為規定為犯罪,且罪犯在我國領域內出現。
第十條 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責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一條 外交代表刑事管轄權豁免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理解與適用
本條中的外交特權和豁免權包括:人身不可侵犯,辦公處、住處和文書檔案不可侵犯,免納關稅,不受駐在國的司法管轄,等等。享有這種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主要包括:1.外國的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2.外國駐本國的外交代表、大使、公使、代辦和同級別的人、具有外交官銜的使館工作人員(一、二、三等秘書,隨員,陸海空武官,商務、文化、新聞參贊或專員)以及他們的家屬(配偶、未成年子女)等。3.執行職務的外交使差。4.根據我國同其他國家訂立的條約、協定享受若干特權和豁免權的商務代表。5.經我國外交部核定享受若干特權和豁免權的下列人員:(1)途經或臨時留在我國境內的各國駐第三國的外交官;(2)各國派來中國參加會議的代表;(3)各國政府來中國的高級官員;(4)按照聯合國憲章規定和國際公約享受特權和豁免權的其他人員。6總領事、領事、副領事、領事代理人、名譽領事和其他領事館人員。上述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觸犯我國刑法的行為,并非不構成犯罪,而是犯了罪不交付我國法院審判,他們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一般有下列幾種方式:(1)要求派遣國召回;(2)建議派遣國依法處理;(3)對罪行嚴重的,由我國政府宣布其為“不受歡迎的人”限期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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