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代理行為(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代理行為效力待定)
表見代理,是法律人必須掌握的一個知識點,構成要件比較復雜,難認定。而且畢竟理論是理論,現實是現實,現實中表見代理,比理論上還難認定。而且由于認定后造成的結果過于明顯,所以法院對此都很慎重。
先講2個概念:
1、一般代理:A同意B以A的名義,去和C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最常見的就是簽合同),然后法律后果由A承擔。
2、無權代理:A沒同意B以A的名義(甚至A和B都不認識),結果B和C進行民事法律行為。這就相當于一個人以他人的名義處分了他人的權利,那么這種行為就是無效的,與A無關(除非A后來追認了)。
那么表見代理就是:A沒同意B以A的名義,結果B和C進行民事法律行為,但是這個B特別像A同意過的,C善意地相信了,而且造成此情況的原因本質是A有過錯,那么這種代理行為就是有效的,法律效果同一般代理的法律行為。
舉個例子:現實中,A公司授權一業務員常年負責與B公司的業務,合同都是他簽,錢款也是他收。在2023年6月他又與B公司簽訂合同,但其實他在5月就離職了。但B公司不知道,以為還是往常一樣,錢款又打入了他的賬戶。結果他卷款跑了,后來B公司看A公司遲遲不發貨,一聯系,才知道。后B將A起訴,要求A承擔責任。A承擔責任后,可向此業務員追償。
那么在這個案件中,理論上此業務員就構成表見代理,即此業務員是無權代理了A+B是善意地是有理由相信此業務員有代理權+A公司有過錯(因為沒及時通知此業務員已離職),A公司就應該負責。
但是實務當中,不同法官有不同理解,比如對善意、有理由、過錯的理解等,加之如果金額過大等,就可能對是否認定表見代理造成影響。即如果認定表見代理,A要擔責;如果認定無權代理,A沒責任,而A肯定是希望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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