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34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需注意:抵押權人不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但質權人、留置權人可以行使)

物權法第245條:占有的不動產或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礙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礙或消除危險,因侵占或妨礙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那占有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幾年呢?1年,適用特殊的訴訟時效。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相對人必須為“現時”“無權”“占有人”,也就是指對現在實際控制的人才可以主張返還占有。

從以上可以看出物權請求權包含返還原物請求權、占有返還請求權,故所有權人、占有人都可以行使物權請求權。

下面我們來看則案例:

A公司將車以以租代購的形式賣給第三人,產權人為A公司,A公司與B公司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A公司向B公司借貸了幾十萬,然后將該車抵押給了B公司并辦理了抵押登記,但是A公司賣給第三人的時候,第三人并不知道A公司與B公司之間存在的債權債務糾紛,A公司已經將該車交付給了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完了所有的購車款,第三人系合法的善意的占有人,因A公司未能及時償還B公司的借款,B公司深夜派人前往第三人處以撬鎖偷盜的方式將該車私自開走,至今該車下落不明。

從以上案例我們可以看出,B公司系現時無權占有人,三大條件均已滿足,根據245條的規定,第三人可以行使占有返還請求權,因小轎車系特殊動產,根據物權法解釋一第20條: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交付給受讓人的,應當符合物權法第106條第1款第3項規定的善意取得的條件。

善意取得條件為:受讓改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以合理的價格轉讓;轉讓的不動產或動產,需要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應當交付給受讓人。本案中第三人完全符合這三個條件,故第三人系合法的占有人。B公司未經其同意,私自將該車盜走已經侵犯了第三人的占有權,故第三人可以行使占有返還請求權。若是所有權人,可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接下來我為大家總結幾個口訣:

1、鑰匙人+付款人:可以對抗善意債權第三人=不可對抗善意物權第三人

2、交付了過戶了付款了或者交付了過戶了都是最牛的,是1個物權人;

3、交付了付款了,是半個物權人,可以對抗善意債權第三人,不能對抗善意物權第三人;

4、交付了,是“物權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一句話:1個物權人大于半個物權人大于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