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訂立是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當事人在自愿的條件下進行簽訂的,如果要變更,也需要雙方達成共識才能變更。不過,需要滿足什…

一、變更勞動合同需要什么條件?

1、 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應變更相關的內容。

2、 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應變更相關的內容。

3、 提出勞動合同變更的一方應提前書面通知對方,并要平等協商一致方能變更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勞動合同解除的幾種情形:

1、 勞動合同的協議解除。

2、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3、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4、 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合同的協議解除:

1、 應書面提前通知對方。

2、由用人單位提出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放。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一)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承擔經濟補償的條件: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此種情況在試用期滿后不再適用。

2、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 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注:1、從勞動違紀開始到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間隔超過了處理時效,不得以次解除勞動合同。

2、以開除的形式解除勞動合同,應征求工會的意見。

3、根據罪由法定的原則,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未被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此期間,用人單位也無需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4、勞動者違紀或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據,可以使法律法規規定的,也可以是用人單位規定且公示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規則。

(二)提前30天書面形式通知、承擔經濟補償責任的條件: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工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協議的。

(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放。)

(三)經濟性裁員的條件

1、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二、勞動合同變更程序是什么?

1、提出變更的要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合同的理由、變更的內容以及變更的條件,請求對方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答復。

2、承諾:合同另一方接到對方的變更請求后,應當及時進行答復,明確告知對方同意或是不同意變更;

3、訂立書面變更協議:當事人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過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協議載明變更的具體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