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規定的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

《民法典》并沒有專門條款規定合同無效包含的情形,但根據其對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列出合同無效的情形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合同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無效。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條,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在《民法典》的合同編的典型合同中,也列舉了下列合同無效的情形,如

第705條,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部分;

第737條,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

第850條,非法壟斷技術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第1007條,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的合同無效;

… …

二、《民法典》規定的合同可撤銷的幾種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

撤銷權的行使期限和條件(除斥期間)。根據1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且根據第一百九十九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該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在第658條,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三、關于《民法典》中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后果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四、《民法典》與《合同法》(已廢止)在合同效力上條文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