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公告法律效力是有的;一般在法律訴訟的階段如果無法的送達的,就可以進行債權債務的公告,如果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沒有及時的回答,那么法院就可以按照缺席來進行審判。

一、債權債務公告法律效力有嗎?

是有的。一般講,在訴訟階段,如果無法向被告送達訴訟材料,那么需要公告送達,一般為3個月的公告期滿后,就可以缺席判決。

《合同法》第80條規定了債權轉讓通知的消極效力,即“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而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有以下幾層含義:

1、未盡通知義務,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生效

合同法第32條、第44條分別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即,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只要未構成合同成立生效的消極條件,合同在雙方簽字或蓋章時,即成立生效。

因此,未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并不導致債權轉讓行為無效,基于債權轉讓協議產生的出讓人通知義務、支付對價的義務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等約定仍然有效。

2、未盡通知義務,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對象仍未原債權人

如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那么債務人仍按照原協議約定向債權出讓人履行債務的,視為債務人已經履行了相應部分的還款,此時債權受讓人不能夠以未向其履行債務為由要求債務人再次履行債務;而如果債權人出讓人履行了通知義務以后,債務人再向債權出讓人履行債務的,不視為已經向債權受讓人履行義務。

二、公告的主要特點

1、發文權力的限制性

由于公告宣布的是重大事項和法定事項,發文的權力被限制在高層行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的范圍之內。

具體說,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行政領導機關,某些法定機關,如稅務局、海關、鐵路局、人民銀行、檢察院、法院等,有制發公告的權力。其他地方行政機關,一般不能發布公告。黨團組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不能發布公告。

2、發布范圍的廣泛性

公告是向“國內外”發布重要事項和法定事項的公文,其信息傳達范圍有時是全國,有時是全世界。譬如,中國曾以公告的形式公布中國科學院院士名單,一方面確立他們在我國科學界學術帶頭人地位,一方面盡力為他們爭取在國際科學界的地位。

這樣的公告肯定會在世界科學界產生一定的影響。中國有關部門還曾在《人民日報》上刊登公告,公布中國名酒和中國優質酒的品牌、商標和生產企業,已便消費者能認清名牌。

3、題材的重大性

公告的題材,必須是能在國際國內產生一定影響的重要事項,或者依法必須向社會公布的法定事項。公告的內容莊重嚴肅,體現著國家權力部門的威嚴,既要能夠將有關信息和政策公諸于眾,又要考慮在國內國際可能產生的政治影響。

一般性的決定、指示、通知的內容,都不能用公告的形式發布,因為它們很難具有全國和國際性的意義。

4、內容和傳播方式的新聞性

公告還有一定的新聞性特點。所謂新聞,就是對新近發生的、群眾關心的、應知而未知的事實的報道。公告的內容,都是新近的、群眾應知而未知的事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新聞的特點。公告的發布形式也有新聞性特征,它一般不用紅頭文件的方式傳播,而是在報刊上公開刊登。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告也是屬于通知的一種,而且只要公告一出來,那么具有的法律效益也是與其它的書面法律效力是一樣的,所以,執法人員在進行處理的時候一般是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辦理的,就是讓每一個程序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