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廣告能不能在兌現時,說那是說著玩?發出的邀約能不能時候反悔,說那是我在開玩笑?

法律條文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法律由來

本條整合了原《合同法》第十八條“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和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要約撤銷的時間在《民法典》下一條單獨列出。

法律釋義

一、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要約的撤回與撤銷,都是要約人對邀約的反悔并發出意思表示的行為。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出后直到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而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后,受要約人為發出承諾之前。

二、要約可以撤銷

在要約生效之后,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要約人可以使要約失去效力。這就是要約的撤銷。根據《民法典》本條規定,一般情況下,要約人是可以撤銷要約的。

三、《民法典》本條對要約不可撤銷情形的修改

1. 將《合同法》第十九條“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修改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即:確定承諾期限,并不必然導致要約不可撤銷。只有以確定承諾期限的形式明確表明要約不可撤銷時,要約才不可撤銷。

2、將第二種情形中增加“合理”二字。提高了準備工作的標準。對于懸賞廣告,應適用本項規定,懸賞廣告應認定為是不可撤銷的。這是懸賞廣告的性質決定的。主要是為了對懸賞廣告確定的行為的完成者的利益予以妥善保護。

法律實務

主張邀約不可撤銷的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1. 提出證據證明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

2. 提出證據證明要約人已經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

3. 提出證據證明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出了合理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