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綜合單價合同有什么用(固定綜合單價合同有什么作用)
案情簡介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川民再757號
某建工集團經過招投標,中標了瀘州市某定向限價商品房建設工程,并與當地政府建設管理中心簽訂了施工合同,約定采用工程量清單,固定綜合單價合同形式,此外,合同還約定了以審計單位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隨后,建工集團入場施工,當地政府部門召開會議決定,將該項目交由城投公司實施。施工過程中,建工集團與城投公司土石方項目、電梯項目、混凝土結構(破樁)項目等內容進行溝通,認為存在項目特征描述不清、漏項等情況。
針對這些情況,雙方并未完全達成一致意見,結算時對工程款分歧很大,建工集團遂上訴至當地人民法院。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認定本案的爭議焦點只有一個:案涉土石方、電梯采購、混凝土旋挖灌注樁等等項目是否應由城投公司承擔?應承擔多少?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單、固定綜合單價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清單項目的工程量、項目特征與實際不符或出現漏項的,則應當按照實際發生的項目進行調整。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存在爭議的土石方、電梯采購、混凝土旋挖灌注樁等項目是否屬于項目特征與實際不符或漏項以及相應工程造價問題屬專門性問題,一審法院依法委托鑒定公司對前述爭議事項進行鑒定。
根據鑒定結果,部分項目確實存在項目特征描述不清或漏項情形,應按實計算相應費用,并重新認定了工程造價。雖然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果均有異議,但鑒定公司具備鑒定資格,且鑒定程序合法、結論有充分依據,故一審法院對該鑒定結論依法采信。
最終,一審法院根據鑒定結果判決,城投公司向建工集團支付重新核定后的工程款。
四川高院裁判
一審判決后,城投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申請二審,要求撤銷一審判決,理由是合同約定是裁判的基礎,應根據合同約定按照審計結論確定工程造價,一審判決故意越過合同約定,屬于違法裁判。
四川高院再審認為,圍繞建筑公司的再審請求,本案再審的爭議焦點為:一審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應否采納?一審對案涉爭議項目的認定是否合法?
四川高院認定,在建設工程合同履行中,發生簽證、漏項等情況,屬于行業的正常現象,所以一般情況在工程量的認定上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為準。本案中雙方爭議的問題屬于專業問題,一審法院進行鑒定并無不當。
對于建工集團是否有權選擇以訴訟方式解決爭議的問題,四川高院認為,雖然案涉合同明確約定了以審計價格作為結算依據,但建工集團已經將涉爭項目上報城投公司,城投公司卻以存在爭議為由不予上報審計機關,故爭議工程款已無法通過審計予以解決,建工集團起訴以維護其權益并無不當。
最終,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結語
本案的爭議并不多,但卻很具有典型意義,那就是固定綜合單價合同情況下,如果發生漏項或者項目特征描述不清的情況,工程款爭議該如何解決。根據四川高院裁判觀點,原則就一個: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為準。
雖然本案中,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為準,但因為出現了爭議,甲方不愿意將這部分爭議報送審計,則乙方無需等待審計結果,可直接走訴訟途徑來解決爭議。
本案法律依據
注:2023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以下部分法律已經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嚴格履行與誠實信用】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具體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等方法進行證據保全,并制作筆錄。在符合證據保全目的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選擇對證據持有人利益影響最小的保全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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