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什么(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具體而言,這種利益包括兩方面的利益,第一,是保險合同所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而導致被保險人和投保人標的損失而產生的損害;第二,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合同沒有發生,保險標的安全所能夠保有的利益。簡單地說,就是當保險標的受到了損害,然而他們卻沒有受到任何的損害,或沒有經濟損失,則說明,當事人是沒有保險利益的。
保險利益作為保險合同的客體,具有如下特征:
1、經濟性
保險利益客觀存在,是當事人所保有的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利益,當保險利益損失,會導致當事人利益受損,這就是為什么需要用保險進行填補損失的原因。這種損失必須是可以確定的,這樣才能進行賠償,其賠償范圍并不包括因保險事故導致其他不確定的損害。
2、可計算性
保險利益是經濟上的利益,必然能夠通過各種方式計算出損失的范圍和程度,只有保險利益能夠確定,才能很好地進行賠償。當然上述規定只能針對財產保險而言,因為在人身保險中,人身損害是無法用經濟價值進行衡量的,保險利益或保險金額只能依據保險合同以及投保人所繳納的保費進行確定。
3、合法性
首先,保險利益本身是合法的,即投保的標的必須是合法的,例如存在毒品、走私的物品上的利益是不能成為保險利益的。其次,保險人取得保險利益是合法的,即雖然投保時的保險標的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但是取得保險標的手段卻是非法的,也得不到保險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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