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定罪的依據是什么意思(傳銷定罪的依據是什么法律)
傳銷是指組織者、領導者以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為名,發展人員及下線,并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非法獲利的行為。《禁止傳銷條例》將傳銷活動分為三種,拉人頭,交入門費和團隊計酬式。區分傳銷和正常的推銷或直銷行為的要點在于盈利模式,如果主要是以銷售商品來獲得利潤從而經營發展的則屬于正常的營銷行為,在此不討論商品是否為合格產品,如果涉及銷售偽劣產品則購成他罪。
在此基礎上,我國刑法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主體限定于組織者、領導者,也就是說普通參與者一般不構成犯罪。由于一般參與者可能本身被蒙騙或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也屬于受害人。但是,鑒于傳銷活動的本身確有一定違法性,可能會受到一定的行政處罰。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出臺的《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傳銷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社會治安秩序,嚴重的甚至危害到不少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及國家安全。傳銷參與人員為了拉人頭,不少都將自己的親戚朋友拉入組織,將不少家庭搞的妻離子散,沖擊倫理道德體系。大家務必擦亮雙眼,避免誤入傳銷。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