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2023年3月21日,吳女士與魏某經一房產經紀公司居間簽訂《房產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吳女士名下一套房屋出售給魏某,同時魏某交付首付106萬元,剩余10萬房款于產權轉移當日給付吳女士,期限定為產權證下達15日前辦理產權轉移手續,同時房主應在開發商交房兩個工作日前將該房交付魏某,并約定了違約責任。

魏某稱在涉案樓房能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后,多次催促吳女士辦理,但吳女士以購房合同原件丟失等為由拖延,導致自己遲遲不能過戶,現主張解除合同,并返還首付款、服務評估費、違約金等訴求。

吳女士不同意原告訴求,首先因開發商原因,本應在2023年12月31日交付的房屋,延遲到2023年12月31日才實際交付,并且自己在實際接收房屋當日,就已經交付給魏某了。

另外,自己雖不慎將涉案房屋合同丟失,但是期間一直積極配合魏某辦理房產證等手續,不存在故意拖延的問題。現在一切手續辦妥,就等著房產中心下發房產證了,魏某無權解除合同。

雙方僵持不下的情況下,吳女士找到恒略律所,望幫助自己維權。王冉律師在接到委托后,多次與當事人進行細致溝通,迅速確定案件焦點,并輔助當事人搜集房屋買賣合同、與開發商簽署逾期交房補償確認書、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等重要證據。

王律師主張房屋已交付于買房,且房產證手續已辦理完結,買房主張賣房違約、解除合同等訴求,明顯不符合合同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情形。且商品房基本功能是供買受人居住、使用,而非炒作、投機商品;買方購買房屋根本目的是占有、使用,賣方未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并不影響買方行使對房屋的居住使用權。涉案合同繼續履行條件已經成就,買賣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

判決結果

法院駁回原告魏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恒略說法

本案中,房屋買賣合同的有效性至關重要,其約定內容較為全面,且合法合規,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即便是在新政策出臺前簽署,但結合法不溯既往、誠實信用原則,該合同仍舊有效。

結合實際情況,涉案合同繼續履行的條件已然成就,所以買賣雙方還應繼續履行合同為宜。提示大家在簽署房屋買賣合同時,還要考慮全面、周到,必要時可找到專業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