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發展,機動車與電動車等非機動車越來越多的出現在道路上,交通事故發生的概率不斷攀升。本文以一篇裁判文書網案例為牽引,介紹在無事故認定書的情況下如何處理交通事故問題以及交通事故徐州市各項賠償標準。

原告男(55周歲),2023年6月21日晚7時左右,原告騎電動車沿省道非機動車道自東向西(逆行)時與被告駕駛的電動四輪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電動車損毀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因被告承諾積極配合治療,所有醫療費由被告承擔,遂原告親屬未選擇報警。因原告傷情過重,需進行手術治療,住院費用需花費高達10萬元,被告便以本次交通事故原告需要承擔主要責任為由拒付醫療費。原告親屬無奈只好選擇報警,但距離事故發生已經10余天,且事發地也無監控視頻,交警只向雙方出具了交通事故證明,原告憑借交通事故證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賠償。

關于責任認定:因原被告未及時報警,事故現場沒有監控,也未固定住其他可以認定雙方責任的證據,本起交通事故雙方的責任需由法院予以認定。庭審中被告有錄音證據證明原告逆行,原告也自認有逆行事實,原被告雙方再無其他證據能夠證明雙方存在過錯,故法院以原告逆行為由認定原告應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70%),以被告未盡駕駛安全責任為由負事故次要責任(30%)。

關于賠償:經鑒定,原告因本起事故構成十級傷殘。醫療費共花費72000元,該醫療費已經法院訴前調解,被告承擔50000元。

關于其他賠償的判決:

1、關于傷殘賠償金:關于江蘇省高院規定,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為(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資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經營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負擔系數*勞動力喪失比例*20年,根據江蘇省2023年的各項指標,計算的結果為55862.4*20=111724.8元;被告根據30%的比例承擔:33517.44元;

2、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根據鑒定報告,原告的營養期為60日、誤工期為90日、護理期為60日,因原告未提供務工及護理相關憑據,誤工費按照(55862.4/365)*90=13774元,護理費按照80元一天計算為80*60=4800元,營養費按照30元一天計算為30*60=1800元,上述費用合計:20374元,被告應承擔:6112.2元;

3、精神撫慰金:江蘇省司法實踐按照傷殘等級計算精神撫慰金,最低10級的金額為5000元,每高一級多加5000元,最高50000元;被告最終承擔1500元;

4、住院伙食補助費:被告實際住院40天,按照每天50元計算。

5、交通費:酌定500元。

上述為最終的全部賠償。

注:江蘇省被扶養人生活費不再作為單獨的賠償項目,計算在傷殘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中。

解析:本案因原告構成十級傷殘,各項賠償按照法律規定均較容易主張,問題關鍵在于法院認定事故責任,本案中原告認為法院認定責任不公,但是其至少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疏忽:

1、發生事故時輕信被告承諾承擔全部醫療費,而未選擇及時報警或者固定住被告對于事故發生有過錯的證據,從而導致交警無法做出事故認定書,而只能開具事故證明;

2、原告自始至終都認為被告的電動四輪車為機動車,其行駛在非機動車道存在過錯。但是原告自始至終未申請相關部門對被告的車輛是否為機動車進行鑒定。而且原告也未要求法官至事故現場查看,根據被告車輛的寬度與道路寬度進行比較,從而認定被告的車輛行駛在非機動車道是否會對其他車輛或行人(即便是順行)產生高度危險。

綜上,建議讀者及其親屬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按照法律規定處理,第一時間報警并固定好相關證據,等待交警出具事故認定書;如對案件事實有異議或者對相關法院不熟悉,及時咨詢律師,以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