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和放火、爆炸等危險程度相當的方式侵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或者重大公私財產權,危害公共安全的,比如在開放場所私拉電網、在公共場所開車撞向人群的,這些都會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該罪主要有兩個量刑幅度,第一個是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下,是處3-10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是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比如,李四因為在工作和生活中連受挫折和打擊,開始變得憤世嫉俗,整天都想著:“為什么只有我這么慘,這不公平?”日復一日,李四終于忍無可忍,爆發了,他想著反正我也不想活了,臨死也要拉個墊背的,于是在周末的時候開著自己的小汽車直接撞向了人來人往的廣場,剛好被巡警王五發現,開著警車將李四的車別開,避免了人員傷亡,但是還是造成了部分商店鋪商品的損失,在這里,李四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未造成嚴重后果,所以會在3-10年內判處刑罰。

如果在李四開車撞向人群時,沒有被阻攔,造成了多個人員傷亡的,就屬于后果嚴重的情形,至少會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到死刑。

生命誠可貴,不要因為一時的挫折和困境就放棄自我,甚至憤世嫉俗,遇見困難時,多和身邊的朋友溝通,找到解決辦法,逆境自然就會變成順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