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資支付條例是誰制定的(深圳工資暫行支付條例)
經市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審議、修改后,8月29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的修改決定(草案)》(以下簡稱《修改決定(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擬明確首個工資支付日的支付規則。
明確首個工資支付日的支付規則
據了解,《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規定,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第七日。但用人單位的一般做法是在單位統一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其工資支付日與單個員工的合同簽訂日往往不一致,存在首月工資是在首個工資支付日支付還是在第二個工資支付日支付的問題。
結合深圳實際,《修改決定(草案)》進一步明確首月工資的發放規則,即“工資支付周期為一個月的,自用工之日起至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滿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可以在首個工資支付日按日折算支付,也可以在下一個工資支付日合并支付,具體由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確定”。
明確集體合同和企業規章制度作為獎金計發依據
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分別作出的“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等規定,《修改決定(草案)》明確規定,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時,員工月度獎、季度獎、年終獎等支付周期未滿的工資,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發放;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的約定、企業規章制度的規定發放。
此外,《修改決定(草案)》還刪除了原《條例》關于用人單位對員工進行違紀經濟處罰的規定。同時,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每月扣減員工賠償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費用前,應當書面告知員工,并且每月扣減后的員工工資余額不得低于最低工資。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認為,《修改決定(草案)》內容已比較成熟,建議常委會會議審議后予以表決。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