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有效期的法律規定有:《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28條、《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46條等等。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28條規定:“招標文件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建設工程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對投標有效期給出了這樣的表述:投標有效期為投標截止日期起至中標通知書簽發日期止。在此期限內,所有投標文件均保持有效。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46條規定,招標項目的評標和定標活動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完成,如不能完成則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