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 孟憲東

前不久,網上一條新聞引起眾人關注。2023年7月7日傍晚,杭州谷女士在小區樓下超市取快遞時,被郎某某用手機偷拍。然后郎某某與朋友何某商量后,由郎某某扮演快遞員、何某扮演谷女士,編造了一段谷女士出軌快遞員的聊天記錄,并將拍攝的視頻一起發到了一個擁有282名成員的微信群,相關聊天記錄、視頻被人截屏轉發擴散傳播,造成谷女士被單位勸退,并且患上了“精神抑郁”,給谷女士的名譽造成了極大影響,也給其和家人的生活帶來了嚴重困擾。谷某某向公安機關報案。8月13日,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郎某某、何某二人作出治安拘留9天的行政處罰決定。10月26日,谷女士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郎某某、何某誹謗罪的刑事責任;12月25日,檢察機關以郎某某、何某的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為由,要求公安機關對郎某某、何某刑事立案偵查。那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法律支持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

關于誹謗罪

造謠誹謗這件事對于老百姓來說并不陌生,甚至有些人可能還有過這種經歷。首先,誹謗行為肯定是違法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那么,誹謗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犯罪是否要具備一定的標準呢?

《刑法》第246條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從《刑法》規定不難看出,誹謗行為如果達到了情節嚴重的要求,是可以構成誹謗犯罪的。這里就出現了兩個問題,第一是誹謗行為如何認定,第二是“情節嚴重”如何理解。首先,《刑法》第246條規定誹謗的基本行為特征是“捏造事實”,但捏造事實的方式有什么呢?一般認為,誹謗罪中的“捏造事實”會有兩種形式:虛構事實和篡改事實。虛構事實就是完全無中生有地編造一個事實,篡改事實是在原始事實的基礎上進行毫無依據的、惡意的改動,這兩種情況都屬于“捏造事實”。其次,關于“情節嚴重”的標準,現行法律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利用互聯網實施的誹謗案件的司法解釋規定,誹謗罪的“情節嚴重”標準應當達到“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行為人“2年內曾因誹謗受到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等情形。

針對本案來說,郎某某和何某是在編造聊天記錄后發到微信群里,之后造成了誹謗事實的廣泛傳播。偷拍視頻發生在7月7日,到了8月11日,含有誹謗內容的相關微信推文的閱讀量就已經突破了一萬。根據“兩高”在2023年發布的《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構成誹謗罪。因此,郎某某、何某二人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誹謗罪。

關于告訴方式

本案中涉及到的另一問題就是誹謗罪的告訴方式。很多人會不理解,既然構成了犯罪,不就應該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起訴,法院審判嗎?為什么谷女士要自己到法院立案呢?其實這就涉及到了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中的刑事自訴制度。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絕大部分罪名是公訴案件,也就是需要國家公權力啟動刑事追訴程序的,但是也有一少部分犯罪是需要被害人自己去法院啟動刑事追訴程序,這種案件我們就稱之為刑事自訴案件。刑事自訴案件又可以分為兩類,一種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比如造成輕傷后果的故意傷害案件,這種案件既可以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可以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還有一種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這類案件只有4個罪名: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罪。這4個罪名在大多數情況下都需要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只有在達到了一定要求的情況下才可以轉化成刑事案件(侵占罪除外,該罪只能自訴,無法轉化成公訴案件)。

所以谷女士在2023年10月26日以郎某某、何某構成誹謗罪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訴。但是《刑法》在規定誹謗罪時同時規定:犯誹謗罪的,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誹謗的行為已經嚴重危害了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就不再是自訴案件,而應當轉化成刑事公訴案件。就本案來說,在案件發生以后,相關的視頻、偽造的聊天記錄在網上迅速傳播,輿論持續發酵,給正常的網絡秩序造成了嚴重的擾亂,進而嚴重擾亂了公共秩序,因此檢察機關認為該案已經達到了導入公訴程序的法定條件,因此要求公安機關對郎某某、何某刑事立案偵查,準備使用公訴權依法追究二人誹謗罪的刑事責任。

我們現在所處的時代,是信息網絡技術飛速發展的時代。不僅我們的日常生活越來越離不開互聯網,很多違法犯罪活動也通過網絡展開,使得很多傳統的違法犯罪活動有了新的趨勢,并通過網絡極速傳播的特點達到了傳統方式無法達到的損害后果。網絡從來不是法外之地,就拿《刑法》來說,其實很多關于網絡犯罪的罪名、司法解釋早在十年前甚至更早就已經存在。作為網絡的使用者和參與者,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在網絡世界中同樣遵紀守法,時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千萬不要以身試法,到最后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