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法是什么(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法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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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我們一同學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至第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1.1)
(2023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01次會議通過,根據202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為正確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就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十八條規定,以超過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由駁回申請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條當事人在收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簽收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后,就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當事人在收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就原糾紛提起訴訟。
第四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當事人財產保全申請的,申請財產保全的當事人為申請人。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財產保全申請書;
(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發出的受理案件通知書;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四)申請保全財產的具體情況。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提交的財產保全申請材料,應當進行審查。符合前條規定的,應予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需要補齊的內容。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應當于三日內向當事人送達受理通知書并告知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
第六條人民法院受理財產保全申請后,應當在十日內作出裁定。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五日。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下一期我們繼續學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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