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起訴書怎么寫及格式(檢察院起訴書怎么寫及格式圖片)
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漢濱檢刑訴〔2023〕64號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124011973********,漢族,不識字,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安康市漢濱區,住**鎮**村**組**號,農民。2023年9月11日因搶奪被石泉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罰款500元;2023年8月12日因搶奪被安康市公安局漢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3年8月24日因搶奪被安康市公安局漢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6年10月9日因犯盜竊罪被漢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2023年12月14日因犯盜竊罪被漢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 元;2023年4月9日因犯盜竊罪被漢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5000 元,2023年12月15日刑滿釋放。2023年2月26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漢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經本院批準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漢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盜竊罪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3年2月18日早上9時許,被告人胡某某在安康市漢濱區巴山東路江南小巷23號尹某某經營的“本地安”商店,盜竊商店玻璃售貨柜內現金200余元。
2、2023年2月22日早上10時許,被告人胡某某再次在“本地安”商店,盜竊商店玻璃售貨柜內現金30余元。
3、2023年2月24日16時許,被告人胡某某在安康市漢濱區靜寧路105號柯某某經營的“老臺門”包子鋪內,盜竊包子鋪收銀臺現金1300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證人證言、視頻監控、現場指認筆錄及照片、判決書、戶籍證明、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且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某在刑罰執行完畢5年以內又犯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胡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法院
檢 察 官: 張秀強
2023年5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現羈押漢濱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四冊、光盤四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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