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

【刑法條文】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證據要點】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個人經歷、職務任免情況及其承擔的具體職責;

⑵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及違法違紀的認知程度,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動機、目的;

⑶與相關人員的關系及為本人、他人謀私情、私利、單位(部門)利益;

⑷玩忽職守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手段、參與人員、經過、處理結果和造成危害、后果;

⑸玩忽職守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及犯罪嫌疑人對危害后果的態度、處理方式。

2.被害人陳述:

證明本人遭受的重大人身財產損害的加害人、手段、經過、結果及訴訟請求等。

3.證人證言:

⑴犯罪嫌疑人的職權范圍,玩忽職守的動機、目的,為本人、他人謀私情、私利、單位(部門)利益情況;

⑵玩忽職守的時間、地點、收到、參與人員、經過、處理結果和造成后果、報告營救、挽回損失等。

4.物證、書證:

⑴任職履歷表、任命文件、任命書、會議紀要、人事部門或組織部門的任職證明等證明其身份、擔任職務及職權范圍的證據;

⑵證明依照法律法規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的相關法律法規文件,委托文件;

⑶犯罪嫌疑人接受他人的實物、禮金、服務的實物及票據、憑證,相關職業規范、工作制度、處理決定、處罰決定書、文件;

⑷證明犯罪嫌疑人職權、職責范圍的相關職業規范、工作制度;

⑸犯罪嫌疑人實際履行職責情會議記錄、處理決定、處罰決定書、批件、便條、工作日記、電話記錄、傳真、電報等,證實行況;

⑹收受他人的實物、現金等物證,以及有價證券、支票、本票、匯票、存折等;

⑺明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人身傷害情況等醫療手冊、醫療診斷。

5.鑒定意見:

⑴對造成死亡、人身傷害結果的法醫鑒定意見;

⑵筆跡、印章、文件的文檢鑒定意見;

⑶對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物品鑒定意見、估價鑒定意見、會計鑒定意見、審計鑒定意見。

6.勘驗、檢查筆錄:

⑴對遭到物質破壞的工廠、企業、公司等現場,人員傷亡現場、事故發生現場,引發騷亂、群眾集體上訪現場的勘驗、檢查筆錄及勘驗圖、照片;

⑵對物證的勘驗檢查筆錄及勘察圖、照片;

⑶對人身、尸體的檢查筆錄及照片。

7.視聽資料,電子證據:

⑴記錄行為人收受好處、造成的惡劣社會影響等的錄像帶、錄音帶、電子數據庫等;

⑵反映事故現場、人員傷亡情況的錄像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