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烈士一等功的待遇(革命烈士和一等功有什么待遇)
立一等功待遇: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1、第十三條,對個人和單位的獎勵項目:(一)嘉獎;(二)三等功;(三)二等功;(四)一等功;(五)榮譽稱號。前款規定的獎勵項目,依次以嘉獎為最低獎勵,榮譽稱號為最高獎勵。
2、第十四條,對獲得三、二、一等功獎勵的個人,分別授予三、二、一等功獎章。對獲得榮譽稱號獎勵的個人,由軍區級單位批準的,授予二級英雄模范獎章;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的,授予一級英雄模范獎章。對獲得三、二、一等功獎勵的單位頒發獎狀;對獲得榮譽稱號獎勵的單位授予獎旗。
3、第十五條,對獲得三等功以上獎勵的義務兵,可以提前晉銜;對獲得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官,可以提前提高銜級工資檔次;對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軍官,可以提前晉銜或者提高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檔次;對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文職干部,可以提前晉級別等級或者提高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檔次。
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軍官,可提前銜或者提高職務和工資檔次,獲一等功以上的文職干部,可提前晉級等級或提高職務等級和工資檔次。
立二等功待遇:
一、增發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就是說,在按統一標準發給其家庭優待金的基礎上,因其榮立二等功,再按一定比例或定額增發優待金。
二、退役后作轉業安置。《兵役法》第56條規定:
1、一家居農村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后,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們的生產和生活。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按照本條第(二)項規定安排工作。
2、《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退出現役的士官在服現役期間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作轉業安置。
立三等功待遇:
個人頒發獎章和證書,獎勵批準機關對獲得獎勵的集體和個人按照下列標準頒發獎金,個人三等功兩千元,獲得記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個人死亡后,按照有關規定的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多次獲得獎勵的,不累積計算,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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