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擔保是債務的一種擔保方式,即債務人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權的動產或合法的權利憑證作為質物交債權人占有。在債務人到期無法償還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享有依法對占有的質押物變現、變賣等方式依法受償的權利。

根據2023年1月1日即將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不動產是不存在出質的提法的,因為無法作為質押物進行交付。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條的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所以,動產質權設立的方式還是比較便捷,雙方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后,出質人一方直接將質押物交付給質權人即可。但質權的設立有一個對質權人不利的方面就是質權人對質押物是有保管義務的。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如果質權人在整個質押期間對質押物保管不善,把質押物搞丟了,這個質押物不但沒起到對債務擔保的作用,反而需要賠償質押物的損失,這就得不償失啦。

另一種形式的質押是權利質押,根據《民法典》四百四十條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權利質押本身類似收益權或受益權轉移擔保,因為上面的匯票、倉單也好還是基金份額也好,本身就是財產權利固化后的一種表型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像有形物例如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只需交付轉移,質權就設立了,而像基金份額、股權、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因為非債權形式同時無法通過紙質固化的權利類型,需要辦理出質登記,質權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