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和“協議”有區別嗎?

作者裸嘢李

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常會遇到簽合同或者簽協議,至于合同和協議有什么區別,也沒有誰會在意,包括多數的法科生也不會去深究這個問題。

嚴格來說,合同和協議是有區別的,但去糾結這種區別,毫無實際意義。你把合同寫成協議,或者把協議寫成合同,直接把合同和協議劃上等號,完全不會影響你簽署的文書的效力,更不會給你帶來任何不便。

(如果不想浪費時間,帖子看到這里就可以了,因為標題的答案已經給出)

合同曾有契約與合同之分。契約是雙方當事人基于相互對立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買賣契約。合同是雙方或者三方以上當事人基于方向并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合伙合同。我國現行法律不再作這樣的區分,把二者統稱為合同。

各國關于合同的概念:

合同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于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某物、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法國民法典》第1101條)。這也是大陸法系關于合同的經典定義。

以法律行為發生債的關系或改變債的關系的內容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必須有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合同。(《德國民法典》第305條)

合同是一個允諾或一系列允諾,違反該允諾將由法律給予救濟;履行該允諾是法律所確認的義務。(美國《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編)第464條第一款)

從我國民法典關于合同的定義來看,合同就是協議。但從法律角度嚴謹分析,二者還是有區別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編)第464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本編規定”。

由此可以看出,只有“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被定義為《民法典》合同篇里的“合同”,此類合同適用“合同篇”的條款。而“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如果在其他法律中或者《民法典》其他編章中另有規定的(比如《民法典》第五編 婚姻家庭編),均不得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的條款。只是在其他法律或者《民法典》其他編章沒有規定的情形下,方可“參照”“合同編”的規定。

籠統地說,協議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把大家都議定的事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那么我們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也可以說就是合同。

合同的約定是明確、詳細、具體的,且有違約責任的約定,這種情形即使你的文書標題寫成“協議”,也可能是“合同”;而協議的約定可以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的,這種情形即使你的文書標題寫成“合同”,也只能是“協議”。協議可以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則是協議的具體化。

而現實生活中的合同或協議一般也就只是個名稱,叫法的不同而已。當事人取用合同或協議作為文書名稱并不會影響該文書的效力,也不會引發歧義。非要摳字眼的話,合同強調是平等主體間,協議則不一定,但這種區分毫無價值。

簡單概括就是: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協議不一定是合同,協議和合同是包含關系,協議包括合同,“協議”比“合同”的范圍要大。合同是協議的特殊情形,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

“海峽對岸”民法典將當事人為三方以上的稱之為“協議”,當事人僅為雙方的稱之為“合同”。而國際法主體間上則更多地表述為“多邊協議”、“雙邊協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