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稱是什么意思(民事訴訟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第三人,可以理解成除了原告、被告以外的第三種人。分3個方面講解,全網最精煉易懂了:
一、第三人分2種:
1、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其與原被告這個案子的結果有利害關系,但是與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同,是其他的法律關系。此外注意:
A、無獨三是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的
B、如果無獨三被判決承擔責任,其可以上訴。
2、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原被告這個案子的訴訟標的(原被告案子涉及的那個法律關系),有獨立的請求權。也就是即使沒有原被告這個案子,有獨三都可以將原被告作為共同被告來起訴。
二、第三人參加原被告訴訟案件的方式:
1、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一審,或者法院通知其參加
2、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只能起訴參加一審,所以就會出現一個情況,他可能都不知道,就沒參加。那么一旦原被告這個案子到了二審,別管這個二審是咋啟動的,只要有獨三申請參加,如果其不愿意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那二審就會發回一審進行重審,原因是保障有獨三的訴權,否則二審要是判了,有獨三就不能上訴了。
三、現實當中:
首先,有的法官也弄不清到底誰是有獨三,誰是無獨三,也懶得弄,都一概稱之為第三人。如果有第三人,則法院的裁判文書基本都是寫的第三人。如果你是原告或被告,你也沒必要弄這么清,不然你也糊涂。注意以下2點:
1、原告可以申請法院追加第三人,因為原告覺得第三人也要承擔責任,或者認為第三人來,則對自身有利。例如拆遷補償案件中的拆遷辦,經常作為第三人,但按照委托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不承擔責任。但是拆遷辦一來,法院就能把拆遷補償合同的背景事實,調查得更清楚,原告也省事。
原告申請追加第三人的方式:
A、原告在起訴狀中列出第三人的,視為申請法院追加該第三人參加訴訟,法院審查決定是否通知第三人。
B、原告在法庭辯論結束前,建議開庭前(但是真的可能庭前不知道),申請法院追加,或者法院依據職權主動追加,建議還是申請。
2、被告一般不能申請追加第三人和別的被告,不然亂套了,原告懵,因為原告又沒告這個第三人;法院也懵,如果法院真追加了,那就違背法院不告不理的訴訟大原則了。
被告如果覺得追加第三人和別的被告,對自身有利,那被告可以建議原告追加第三人或其他被告。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