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職條件最新規定是什么(退職條件最新規定是什么意思)
引言
一般大家都知道退休的條件。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以辦理退休。
但相對于退休,還有一種退職,了解的人就比較少了。
是有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但是很少見。
不要求年齡在60歲,也不要求工齡滿15年,但一般人都不符合附加的條件。
一、辦理退職的政策依據
據了解,最早關于退職的規定是《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該文件第五條規定:
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
這條規定是相對于退休來說的,脫離了退休,只談退職可能我們都看不明白。
什么叫不具備退休條件?
所以我們要看該文件第一條規定的退休的條件。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作的干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于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長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我們把第五條與第一條第三款相比較,即得出第五條所說的“不具備條件”是:
男年齡不滿五十周歲,或女年齡不滿四十五周歲,或連續工齡不滿十年。
我們把第五條與第一條第四款相比較,即可得出第五條所說的“不具備條件”是:
非因工致殘。
所以我們可以得出結論:
退職的條件是:
男年齡不滿五十周歲,或女年齡不滿四十五周歲,或連續工齡不滿十年,且非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如果我們認為這是退職的最終條件,那就有些不全面了,還有另外規定需要我們參考。
二、排他性規定
《公務員法》以法律的形式,對公務員的退休作出了規定,其中第八十七條規定:
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從這一法條可以看出,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公務員,全部都可以按照退休辦理。也就是說根據這一規定可以判斷,公務員無退職類別。
總結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退職的條件是:
除公務員外的人員,男年齡不滿五十周歲,或女年齡不滿四十五周歲,或連續工齡不滿十年,且非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雖然不到法定退休年齡,可以辦理退職手續,但因為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條件,導致極少有符合辦理退職條件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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