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試行辦法》,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以承包單位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基數,按下列考核指標進行浮動:1.發生生產安全死亡責任事故死亡1人的,工傷保險費的數額上浮10%;2.發生生產安全死亡責任事故死亡2人及以上的,工傷保險費的數額上浮20%;3.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一次性重傷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工傷保險費的數額上浮10%;4.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一次性重傷10人及以上的,工傷保險費的數額上浮20%。

同時符合上述兩項以上考核指標的,按照其中最高上浮標準執行。

自建設項目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之日起,承包單位應于三個月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上浮的工傷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