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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三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被授權的組織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七十條: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強制,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行政授權是上級行政機關或行政首長授予下級行政機關或公務人員管理有關事務的職權。被授權者在所授職權范圍內,有處理有關事務的自主權,同時也承擔相應的責任。被授權者須對授權者負責,有服從授權者指揮和監督并向授權者報告工作的義務。授權者與被授權者均應屬于合法的行政機關。

主要原則有:逐級授權原則、權責一致原則、授權適當原則、授權有限原則、授權監督原則。

行政授權的法律后果是權力的轉移,即被授權組織在授權行為之前已具備行政主體的資格,職權范圍因此而擴大或職權內容增多;被授權組織在授權行為前無行政主體資格的,則因此而取得了行政主體資格。但是行政授權必須有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為依據。行政授權必須符合法定的方式。具體的行政授權方式不能一概而論,但至少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

舉個例子,區政府不可以簽訂燃氣特許經營協議,除非得到市政府的授權。《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4條第3款規定:“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依據人民政府的授權(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授權有關部門或單位作為實施機構負責特許經營項目有關實施工作,并明確具體授權范圍

但是區政府不能通過市政府授權的方式行使土地儲備職能。《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沒有關于授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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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委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適用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行政機關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委托。

行政委托不如行政授權那樣嚴格,即在某些行政事項范圍內,應當有法律關于委托明確規定,而在另外一些行政事項范圍內,只要不違背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即可實施委托。行政委托的法定的方式,都是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以較具體的委托決定來進行的,有關行政委托的事項范圍、職權內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間的關系等,都將在委托決定中予以明確。行政委托不會因此而發生職權及職責的轉移,被委托組織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行政委托職權的行政主體的資格。

值得注意的,行政管理職權的委托行使,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法定方式,根據權力委托行使的基本原則,被委托人應當以委托人的名義實施行為,接受委托的組織不得將權力轉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