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摘要:禁止反言規則是誠信原則在訴訟中的具體體現,其旨在排除當事人矛盾的行為,維護相對方的合理信賴利益,確保訴訟程序的安定。建設工程案件中,承包人先申請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但在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初稿后又以發包人“逾期答復視為認可”為由,主張應以自己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作為結算依據。其行為違反禁止反言規則,人民法院對承包人的該主張不予支持。

案件信息:一審(2023)蘇1302民初5310號;二審(2023)蘇13民終4666號。

案情

原告孫某、馬某;被告水韻公司;第三人二建公司。

水韻公司將其開發的水韻城項目工程發包給二建公司。雙方約定工程竣工后,二建公司將竣工結算資料提交水韻公司,水韻公司未在收到后三個月內提出異議,視為認可竣工結算資料載明的工程價款。2023年6月15日,二建公司將工程結算文件及相關資料提交給水韻公司。水韻公司在收到結算文件后三個月內未提出異議。

2023年2月27日,二建公司將其對水韻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債權轉讓給孫某、馬某。二人受讓債權后將水韻公司起訴至法院。訴訟中,孫某、馬某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司法鑒定。法院于2023年9月19日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工程造價鑒定。鑒定機構作出鑒定意見征求意見稿后,孫某、馬某主張不應當采信鑒定意見,而應當采用二建公司提交的結算文件所載明的工程價款作為結算依據。

本案核心爭議是孫某、馬某先行申請司法鑒定后,能否主張不采信鑒定意見而主張采信竣工結算資料。

審判

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在原告孫某、馬某申請鑒定,被告水韻公司也同意鑒定的情況下,法院啟動了鑒定程序。鑒定機構作出鑒定意見征求意見稿后,原告變更訴訟請求主張按照報審價結算,違反了禁止反言規則。因此,本案工程價款應以鑒定價為結算依據。據此,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水韻公司支付孫某、馬某工程款3800余萬元及相應違約金。

收到判決書后,原被告均不服,上訴至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因雙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訴訟費,二審裁定按雙方均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是,合同約定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后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異議,視為認可結算文件。但是,承包人及其權利承受人明知上述約定,其提起訴訟后卻申請以鑒定方式確定工程價款,鑒定意見初稿出具后,又變更主張以結算文件作為結算依據。因其行為違反禁止反言規則,人民法院對承包人或其權利承受人的主張不應予以支持。

一、禁止反言規則的基本解讀

禁止反言,又稱禁反言,源于衡平法的公平正義理念。[1]在發展過程中,英美法國家逐步確立了禁止反言規則,其含義是指人們在進行民事活動、民事訴訟時,在作出相應的言行后,要對自己的言行負責,法律禁止隨意推翻此前的言行。該規則核心在于,作出某種表示的人在相對人已給予信賴的情況下,禁止其作出否認或者不一致的表示。[2]該規則在大陸法國家也有一定發展,比如日本將其擴展為禁止矛盾行為。[3]

從訴訟模式看,禁止反言的起源與對抗制有關,在糾問式的訴訟程序中不會得到嚴格適用。這主要是由于禁止反言在訴訟過程中是作為抗辯而提出的,因而是具有對抗制特點的程序的產物。[4]有學者認為,在英美法國家,禁止反言主要作為一種判決效力制度發揮作用,用于解決生效判決在既判事項方面的法律效力;而在大陸法國家,禁止反言作為誠實信用原則規范當事人行為的具體形式,主要用于排除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矛盾行為。[5]

本文主要討論是后一種即用于“排除矛盾行為”的禁止反言規則。

二、我國司法實踐中對禁止反言規則的適用

202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法發(2023)9號], 是最高司法機關在官方文件中首次提及禁止反言規則。該意見第7條規定,“要注意沿線不同國家當事人文化、法律背景的差異,適用公正、自由、平等、誠信、理性、秩序以及合同嚴守、禁止反言等國際公認的法律價值理念和法律原則,通俗、簡潔、全面、嚴謹地論證說理,增強裁判的說服力?!?/span>

在該文件發布之前,人民法院已經運用禁止反言規則裁判了大量案件,2023年10件、2023年增至61件、2023年飆升至274件,此后逐年增加,2023年394件、2023年560件、2023年825件、2023年982件、2023年1823件,2023年截止2月9日1466件。[6]

目前所能檢索到最早直接適用禁止反言規則進行裁判的案例,是浙江省嘉善縣人民法院在張希田與嘉善縣宏利木業有限公司股東權糾紛案中認為,“原、被告上述行為,違反公司法規定和違反禁止反言原則系無效行為”。[7]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民事判決書中直接援引禁止反言規則,[8]是中國進出口銀行與光彩事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四通集團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該案判決書載明,“保證人提出的董事會決議無效,公司為其股東擔保無效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且違反民事訴訟中的禁止反言規則,本院不予支持?!保?]在(2009)民二終字第55號民事判決書中,最高人民法院亦援引適用了禁止反言規則。

在成清波與萬仁輝、江西富源貿易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借貸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雖然沒有明確提出適用禁止反言規則,但該案承辦法官撰寫的案例評析顯示該案適用了該規則,“若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即在某一個點上,雙方的主張不再存有對立和沖突,則法院無審查的必要,此為一方當事人對自己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自由處分……這種處分一旦作出,就會對民事訴訟的進程和對方當事人的利益產生實質性影響,所以如果當事人濫用該權利,如對同一事實的態度反復發生變化,即會影響到爭議焦點和待查事實的確立,妨礙民事訴訟的正常秩序……不得反悔再行否認”。[10]

無獨有偶,在中國華西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西公司)與深圳市基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基礎公司)再審申請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撰寫的案例評析披露該案審理中實際也運用了該規則,“華西公司在其與深圳基礎公司的分包案中,欲以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為由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就同一樁基礎工程質量華西公司在分包案中提出了與總包案截然相反的主張,顯然是不誠信的訴訟行為,法院可援引禁止反言原則認定華西公司在分包案中關于樁基礎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的主張不成立?!保?1]

而辦理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生公司)與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科技支行(以下簡稱廣發銀行)質押合同糾紛案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則撰文明確提出,“義務人不能以自己的行為違法為由,推翻先前自愿達成的協議用以拒絕應當承擔的債務責任。司法裁判在面對合同效力認定與禁止反言暨誠信原則相悖時,應合理處置合同效力,以維護誠信原則、維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值得注意的是,該案的裁判結果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后,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決定的。[12]2023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二批涉“一帶一路”建設典型案例中的案例四中,法院亦明確援引了禁止反言規則進行裁判。[13]

在地方各級法院中,適用該規則具有較大影響的案例是,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賴成根訴四川嘉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居間報酬案。[14]該案刊登在《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7年民事審判卷中,其索引關鍵詞即“禁止反言原則”。

三、我國民事訴訟中適用禁止反言規則的法理基礎

從理論觀點角度,普遍認為誠實信用原則對當事人的約束作用蘊含了禁止反言具體要求。[15]這從2023年民事訴訟法修改后確立誠實信用原則,法院適用禁止反言規則的裁判案件數量在2023年突然增加也可以得到印證。而在規范意義上,“誠實信用”極為模糊,在法律意義上沒有確定的內涵和外延。[16]

當誠實信用原則適用于訴訟中的當事人時,其主要功能在于防止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在沒有相應的制度規定予以具體落實的情況下,誠實信用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有可能走向兩個極端,或因其內容的模糊與不確定性而被束之高閣,或因動輒適用誠實信用原則而造成對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過分隨意的限制。[17]一些案件中“法官只是簡單列舉了誠信原則的條文,并未依據誠信原則作任何的說理,使得法律原則的適用淪為‘防空炮’,不但沒有起到實際的效果,反而降低了法律原則的尊嚴和地位”。[18]作為一項極具道德色彩且極為抽象的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只有進一步規則化,才有可能發揮實效性。[19]司法實踐中直接運用誠實信用原則可能招致“向一般條款逃逸”的批評,也違背“窮盡法律規則,方得適用法律原則”[20]的法律適用規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29條是法律關于禁止反言規則最明確的體現。[21]該條規定,“當事人在庭審中對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認可的事實和證據提出不同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責令其提供相應證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爭議焦點進行審理?!泵袷略V訟法司法解釋第92條和最高人民法院修改的法釋〔2023〕19號《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條、第89條也體現了禁止反言的相應要求。但上述司法解釋并未完全囊括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其他違反禁止反言規則的情形。比如本案中,原告先申請鑒定后又主張不應采信鑒定意見的行為。

學者將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類型化分析后認為,“與先行行為相矛盾的行為”[22]屬于禁止反言規則規制的范疇。禁止反言規則旨在保障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在一方當事人已有陳述和其他訴訟行為的前提下,另一方當事人基于充分信任而為的行為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不允許一方當事人事后反悔或者采取矛盾的行為來損害對方當事人的正當利益。[23]同時,對不履行誠信原則的當事人作出禁止反言的裁決,使其自食其果。[24]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修改研究小組認為,誠實信用原則對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有禁止反言的要求。若其實施了前后矛盾的訴訟行為,前一訴訟行為已經得到對方的承認或者信任,因為前后矛盾的訴訟行為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后一訴訟行為應當受到禁止。[25]

四、司法實踐中禁止反言規則的具體適用條件

誠信是交易的基礎,禁止反言是維護誠信原則的準則之一。[26]在禁止反言的中心意旨外,有一套更為微觀的操作體系,這些細小的規則盡管不像法律條文一樣精確,但他們支撐著禁止反言規則并使之奏效。這些微觀的操作體系可以幫助裁判者準確的適用禁止反言規則。

1 . 先前的行為或者表示。這是適用禁止反言規則的首要條件。有學者認為,先前的行為應僅限于訴訟行為。[27]也有學者認為,當事人在訴訟程序外實施的行為,如果使得訴訟中的當事人產生有理由的信賴,則實施該行為的當事人也應受到禁止反言規則的約束。[28]相比而言,后一種觀點更具有合理性,因為禁止反言規則主要保護的是相對人信賴利益。比如前述案例中,成清波認可案涉《承諾書》的真實性發生在上訴過程中;民生公司的締約行為發生在訴訟之前。

2 . 對方當事人對該行為產生了合理信賴,并實施了相應的訴訟行為。這是適用禁止反言規則最重要的條件。保護對方當事人的合理信賴利益,是該規則核心目的。需要注意的是,合理信賴作為民事主體的內心狀態難以被外人得知,亦無法通過證據外在顯現,需要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當事人陳述以及其基于信賴實施的行為,按照理性經濟人的標準進行分析判斷。其次,相對方除了有理由信賴行為人先前行為外,還要根據這一信賴實施相應訴訟行為。特定情況下,相對方因合理信賴而消耗時間也屬于行為的一種。[29]

本文所述案例中,原告于2023年7月起訴至法院并申請鑒定,當年9月法院已經根據其申請將案件移送鑒定。移送鑒定之前,法院組織雙方對鑒定需要的相關材料分多次組織質證。移送鑒定后,被告也提供了相應的設計文件、施工等材料,法院亦組織了質證。被告不僅有提交證據、參加質證等積極行為,還有等待鑒定意見的時間消耗等消極行為。

3 . 反言方存在否定先前行為的矛盾行為。這是適用禁止反言規則的形式要件。基于處分原則,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在訴訟中,其可以根據訴訟中的情況,改變訴訟態度,變更陳述的內容或者主張,可以撤回起訴。但是,當事人實施此種矛盾行為是有一定限度的,不能影響對方當事人權利,沒有違反真實義務和訴訟促進義務。本案原告先行申請鑒定,在鑒定意見初稿出具后又主張應采信報審價,同時也沒有撤回鑒定,其訴訟行為顯然存在矛盾之處。

4 . 允許反言方的矛盾行為會造成不公平的后果,這是適用禁止反言規則的限制性條件。對于基于信賴而行事的當事人,如果允許對方的反言行為,其將會遭受合理損失,并產生不公平。這需要法官謹慎的依據利益衡量的方法作出自由裁量。即便存在反言行為,但是該行為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不大,或者適用禁止反言規則會對實施反言行為的當事人過分不利,則應排除禁止反言規則的適用。[30]

5 . 適用禁止反言規則的例外。主要有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調解中,當事人出現反言行為。調解本就是當事人相互試探、相互博弈、相互碰撞,進行利益取舍的過程,出現反復、反悔都是被允許的。當事人自愿是調解合法的條件,在調解書生效前,法律允許當事人反悔。另一種情形是,當事人在調解失敗后的訴訟程序中對其在調解中作出的自認予以反悔。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07條,當事人在訴訟中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作出妥協而認可的事實,不得在后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根據,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均同意的除外。[31]

上述兩種情形,當事人的反言行為不至于超出對方合理預期或者導致雙方權利義務失衡,故應排除禁止反言規則的適用。[32]

6 . 法官可以主動適用禁止反言規則。有觀點認為,當事人沒有援引禁止反言規則進行抗辯屬于權利的自由處分,應視為同意對方的反言行為。筆者認為,法官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主動選擇適用禁止反言規則。第一,法官依據禁止反言規則裁判是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體現,而行使自由裁量權不以當事人請求為前提。第二,禁止反言規則具有道德和法律的雙重規范的特點,法官裁判時對當事人的反言行為視而不見,不僅違反基本公平正義的價值觀,也可能引起公眾對法官公正性的懷疑。第三,民事訴訟不僅當事人之間對抗,而且關乎訴訟程序的安定和司法公信力,法官不僅應考慮對方當事人的利益,還應考慮對訴訟程序完整性的影響程度,不能任由當事人自由處分。第四,如果由當事人自由選擇是否允許對方的反言行為,將可能浪費司法資源,加劇法院日益突出的人案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修訂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撤銷自認的,應當作出口頭或者書面裁定。這一規定體現了反言行為對訴訟的嚴重影響,要求法官應慎重對待當事人的反言行為。

本案中,原告申請鑒定發生于2023年7月,其于2023年11月主張采信報審價,時間已經過一年多,被告及其代理人在訴訟中付出了相當多的勞動,如果允許原告改變先前的主張,不僅會導致被告及其代理人此前的工作白費,還會影響訴訟程序的安定,并浪費有限司法資源,此其一。

其二,實踐中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一般會超過甚至會大幅超過實際工程造價,按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容易造成利益失衡,對合同約定采用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的條款應嚴格適用。[33]

本案中報審價與鑒定價相差7000余萬元,說明二建公司單方制作的竣工結算文件大幅超過實際工程造價,如果采用報審價則會導致承發包雙方利益嚴重失衡。而鑒定價中已經體現了原告的大部分意見,僅沒有采信其關于鋼材量的意見。從利益衡量的角度,法院以鑒定價作為結算依據,并不會在原被告之間造成實質的不公平。雖然原被告在判決后均提出上訴,但是雙方都沒有在規定期限內繳納訴訟費,二審裁定按雙方均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五、適用禁止反言規則的注意事項

作為誠實信用原則的下位階規則,適用禁止反言規則應秉持以下三個原則:

一是禁止反言規則應適用于不適用該規則就無法解決問題的情形。司法實踐中一些當事人對自身的程序利益認識比較模糊,訴訟能力有待提高,包括法官闡明義務和心證開示制度還不完善。因此,法官應盡可能限制而不是擴大禁止反言規則的適用范圍。

二是適用禁止反言規則時要控制在合理的條件之下,即當事人的反言行為超出了法律容忍的限度。當事人輕微的反言行為,比如庭審中因口誤發生的反言行為應予以容忍。

三是適用該規則時應考慮運用體系解釋、利益衡量等方法,向有利于遵循誠實守信的一方進行解釋。

[1]陳融:“‘允諾禁反言’原則研究”,載《河北法學》2007年第10期。

[2]江必新、何東寧等:《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公司卷)》,中國法制出版社2023年版,第328頁。

[3]張衛平:“民事訴訟中的誠實信用原則”,載《法律科學》2023年第6期。

[4]胡萌:“英國證據法中禁止反言的起源與主要形態”,載《證據科學》2023年第5期。

[5]紀格非:“民事訴訟禁反言原則的中國語境與困境”,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23年第5期。

[6]上述數據系筆者于2023年2月9日12:00分使用法信網站的類案檢索功能,在“本院認為”欄以“禁止反言”為關鍵詞查詢所得。

[7]參見浙江省嘉善縣人民法院(2003)善民二初字第109號民事判決書。

[8]劉德權主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意見精選(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774頁。

[9]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終字第49號民事判決書,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7期,總第117期。

[10]于蒙:“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23年第1輯,第217-218頁。

[11]潘杰:“鑒定結論證明力的審查認定與誠信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的適用”,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編:《立案工作指導》2007年第1輯,總第8輯,第106頁。

[12]左紅:“禁止反言暨誠信原則與合同效力處置之考量”,載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編著:《審判監督指導》2023年第2輯,總第48輯,第117-127頁。

[13]參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3)滬一中民認(外仲)字第2號民事裁定書。值得注意的是該案是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逐級報告至最高人民法院并獲答復后作出的裁定。

[14]參見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成民終字第2468號民事判決書。

[15]劉榮軍:“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的適用”,載《法學研究》1998年第4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釋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14-15頁;吳高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釋義及實用指南》,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版,第87頁;武文舉:《民事訴訟法學原理與實務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23年版,第53頁;楊秀清:“民事訴訟中誠實信用原則的空洞化及其克服”,載《法學評論》2023年第3期;王二環:“誠實信用原則在民商事審判中的應用”,載《法律適用》2023年第12期;常廷彬主編:《民事訴訟法學》,廈門大學出版社2023年版,第47頁。

[16]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79頁。

[17]楊秀清:“民事訴訟中誠實信用原則的空洞化及其克服”,載《法學評論》2023年第3期。還有學者提出,我國民事訴訟中適用誠實信用原則過于泛濫、過于隨意和輕視法律方法,缺少必要性、相關性和正當性。參見巢志雄:“我國民事訴訟誠實信用的適用現象、問題與完善——兼以法國民事訴訟的理論爭論與實務判例為參照”,載《比較法研究》2023年第3期。

[18]駱意:“論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民事司法裁判中的適用——基于對《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53個案例的實證分析 ”,載《法律適用》2009年第11期。

[19]陳賢貴:“論民事訴訟當事人的真實義務”,載《東南學術》2023年第4期。

[20]舒國瀅:“法律原則適用中的難題何在”,載《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6期。

[21]沈德詠主編(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訴訟法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598頁。該書關于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29條的目錄介紹為“關于‘禁反言’的規定”。

[22]學者對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類型化分析的情形包括:施奸計而形成有利于己的訴訟狀態的行為;與先行行為矛盾的行為;濫用訴訟權利的行為;對長期不行使的訴訟權利的行為。參見王琦:“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的司法適用”,載《中國法學》2023年第4期。

[23]張進德:《新編民事訴訟法學》,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版,第80頁。

[24]王安潔:“保險法棄權與禁止反言原則初探”,載萬鄂湘主編:《商行為法律理論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99頁。

[2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修改研究小組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改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23頁。

[26]左紅:“禁止反言暨誠信原則與合同效力處置之考量”,載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編:《審判監督指導》2023年第2輯,總第48輯,第127頁。

[27]常廷彬主編:《民事訴訟法學》,廈門大學出版社2023年版,第47頁。

[28]紀格非:“民事訴訟禁反言原則的中國語境與困境”,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23年第5期。

[29]朱穎琦、周嫣:“‘禁反言’規則在我國保險疑難案件裁量中的作用”,載《法律適用》2023年第4期。

[30]王琦:“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的司法適用”,載《中國法學》2023年第4期。

[3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第23條創設了調解中無爭議事實記載機制。該條規定“調解程序終結時,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員在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后,可以用書面形式記載調解過程中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在訴訟程序中,除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外,當事人無需對調解過程中已確認的無爭議事實舉證?!?/span>

[32]江必新主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出版社2008年版,第287頁。

[33]李玉生主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12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