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原告需支付的費用,從理論上說,這叫民事訴訟成本;那么,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來說,打一個官司,到底有哪些成本呢?本文從原告起訴角度,梳理一下原告需要支付哪些費用。

NO.1訴訟費

訴訟費是當事人應當向法院繳納的費用,一般由原告方預交。具體來說,訴訟費包括以下項目:

1、案件受理費:一審、二審分別繳給,具體繳納標準分為涉及財產和非財產案件。涉及財產的,按財產金額,分段累加收取;

不涉及財產的,如離婚案件,為50-300元;若離婚時也有財產分割的,財產數額在20萬以內的,免計算財產部分;若超過20萬元的,按千分之五繳。

2、申請費,如申請財產保全,則除了需繳納受理費,還需另行按保全財產數額繳納保全費,但保全費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3、其它:如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關于訴訟費,還有以下小貼士: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訴訟費用的免交只適用于自然人。

最新民事訴訟法還規定,若原告方勝訴后,其所預繳的訴訟費可以要求法院退回。

No .2律師費

如果原告自行聘請律師,律師費一般由原告自行承擔,除非原告與被告有約定,律師費由違約一方承擔,或者以下案件,原告支出的合理律師費可由被告承擔:

1、侵犯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包括侵犯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糾紛案件,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律師費由被侵權方承擔。

不正當競爭案件: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由構成不正當競爭的經營者承擔被侵害經營者而支付的合理費用,該費用包括了律師代理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