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1、總則
為貫徹實施《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14號),保障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2、范圍
凡連續工作滿12個月,與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務派遣至我公司工作,且工作地點為電氣公司的在崗員工,依據本制度,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
3、休假原則
各分廠在保證工作正常進行、不增加人員編制的前提下,本著合理、均衡的原則,有計劃組織安排員工休假。
4、待遇規定
年休假期間,崗位工資和福利津貼按本人休假當月崗位正常出勤計發。計件工資部分按本人當月實際計件工資核發。
5、年休假條件及期限
5.1 員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為10天;滿20年的為15天。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的從下年度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5.2原則上各分廠必須安排員工休假,員工年休只限在本年度內使用,跨年度不予補休。
5.3員工年休假應一次休完,如遇緊急情況需員工提前返回工作崗位的,員工應服從安排,員工剩余假期另行安排。
5.4年休假假期不包括法定的休息日、節假日。
5.5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5.5.1員工請事假累計20天(含本數)以上的;
5.5.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5.5.3員工待崗超過20天(含本數)以上的;
5.5.4員工曠工累計達3天(含本數)以上的;
5.5.5員工因違規違紀被公司處罰通告的;
5.5.6員工已享受年休假的,年度內又出現前款第1項至第5項規定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5.6 當年已安排療養休養或觀光考察達到年休假天數的,不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療養或觀光考察天數(含在途)少于所應享受年休假天數的,不足天數可以補休。
5.7因員工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6、審批程序
6.1每月15日,以班組為單位提報下月《帶薪年休假月計劃》,經分廠、部門審定后報綜合部備案(備案不作為執行方案)。各分廠可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和職工本人需求調整計劃,選擇最優實施方案。
6.2員工根據年休假計劃享受年休假時,一般應在欲休假起始日前10天填寫《請假單》,說明休假時間并按審批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后實施。《請假單》交各部門考勤員作為考勤依據,隨考勤上報后,由綜合部負責保存。
6.3各部門可根據職工申請休假時間和當期工作實際情況按需調整職工的帶薪休假時間,并做好職工休假期間的工作安排;職工應服從單位的休假計劃安排,并做好休假期間的工作交接。
6.4員工不能按計劃休假的,應提前3日通知分廠部門,由分廠部門調整休假計劃。
6.5員工休假結束后,要按時返崗,并辦理銷假手續。
6.6凡未經批準擅自年休假或年休假期滿無故未歸的,按曠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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