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修訂著作權法(根據2023年修正后的《著作權法》)
隨著,全國政協十三屆五次會議和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開幕,我們正式迎來了“兩會時間”。
每年,代表委員們的發言反映著相關行業的發展新方向和新趨勢。今年,關于版權領域的發展,代表委員們有哪些新建議呢?小編整理了有關版權領域多個方面的提案議案,分別涵蓋圖書、影視、“劇本殺”等多領域的版權保護,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關注點①
加強影視行業著作權保護
近年來,編劇與影視公司矛盾頻發,說明影視行業的著作權保護還是存在不少亟待完善的地方。
關注點②
加強對“劇本殺”規范與引導
2023年,預計我國“劇本殺”市場規模將達到239億元。然而,行業的繁榮不可避免地帶來激烈的市場競爭,“劇本殺”存在的問題也逐漸顯露出來,本次兩會上,“劇本殺”的版權問題尤為受到關注。
關注點③
嚴厲打擊圖書侵權盜版
圖書作在傳播知識、啟迪智慧、傳承文明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在出版業發展過程中,盜版書一直如影隨形地存在,今年兩會多位代表委員就此現象提出建議。
加強影視行業著作權保護
全國人大代表、貴州省文聯主席、作協主席——歐陽黔森:
建議進一步加強影視行業著作權保護
1、加強保護編劇合法權益
一是編劇署名權得不到保障。署名權是作者表明身份的權利,是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者享有的最基本的人身權利之一,然而影視作品在宣發時很少提及編劇,影視作品成片中編劇署名也被弱化,往往被寫在十分不起眼的地方,更有甚者,一些制片方以“總編劇”“聯合編劇”“副編劇”的名號,為沒有參加編劇工作的人署編劇名,嚴重侵害編劇的署名權。劇本是影視作品的核心與靈魂,創作劇本的編劇應得到更多的重視與尊重,將其姓名完整顯著地標注在影視作品上是對編劇辛勤付出的肯定,也是編劇理應享有的權利。
二是稿酬拖欠嚴重且存在盜用劇本的現象。許多編劇都有被制作方拖欠稿酬的經歷,大部分編劇都被要求先提供劇本再付費,但是部分制作方在拿到劇本后以各種理由搪塞推脫,拒不支付稿酬,更有甚者,一些影視公司為了不支付稿酬,拿到劇本后一邊對編劇表示劇本不滿意不會簽約,一邊另找他人對劇本改頭換面,剽竊其中的核心內容,編劇不但得不到應有的報酬,其著作權也受到了侵犯。特別是編劇作為文字工作者,往往對法律問題不甚了解,甚至忽略,在簽合同的時注意不到不利條款甚至沒有與對方簽訂正式合同,導致后期維權困難。
建議主管部門加強對影視行業的監管力度,進一步明確署名規則和稿酬支付規則;加強對涉著作權糾紛影視作品的發行管控力度,引入監督懲罰機制,對于多次故意侵權的公司采取列入黑名單、罰款、取消其發行資質等措施,切實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2、加強對抄襲剽竊不正之風的抵制
如今在影視行業中抄襲、“融梗”現象頻發,而原創作者維權艱難,即使耗費巨大的時間和金錢成本最終勝訴,侵權者也往往拒不道歉,且賠償金額較之侵權者獲得的巨大收益也是九牛一毛。這不僅打擊了原創作者的積極性,也產生了消極的社會影響和社會導向,不利于文化產業持續健康發展。2023年12月,近300名知名影視從業者和網絡作家聯名呼吁抵制抄襲剽竊,引發社會強烈關注。此次抵制抄襲事件說明全社會尊重版權、尊重原創的意識大大增強,也反映了業界和民眾對于凈化版權環境、抵制不正之風的訴求愈發強烈。
建議主管部門加強對影視行業抄襲剽竊的打擊和抵制,凈化版權環境,營造風清氣正的業界風氣,從而鼓勵廣大作家能夠創作更多有筋骨、有道德、有溫度的文藝作品,為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加強對劇本殺的規范與引導
全國人大代表、上海作家協會副主席——潘向黎:
加強“劇本殺”版權保護 促進市場健康良性發展
“劇本殺”是一種集知識屬性、心理博弈屬性、強社交屬性于一體的娛樂方式,是“玩家”到實景場館,體驗推理性質的項目。一般游戲規則為,“玩家”先選擇人物,閱讀對應劇本,扮演劇本中的人物,搜集線索后找出活動里隱藏的真兇。在文旅部門“發展沉浸式業態”的政策引導下,“劇本殺”因其時尚有趣的游戲方式、完成解謎的獨特成就感,已成為當代年輕人最喜歡的線下娛樂活動方式之一。據相關咨詢數據顯示,2023年消費者偏好的線下潮流娛樂方式中,“劇本殺”以36.1%的選擇占比排名第3,僅次于看電影和運動健身。2023年,中國“劇本殺”市場規模達170.2億元,預計2023年將達238.9億元。隨著“劇本殺”市場的蓬勃發展,劇本的需求量也與日俱增,作者要根據角色屬性和劇情發展撰寫針對不同角色的劇本,有一定的創作難度,一些作者也獲得了豐厚的經濟收益,然而劇本產生的侵權亂象層出不窮。
據了解,“劇本殺”市場主要存在以下幾種侵權情形:
一是作家投稿時被竊取劇本內容。有些作家發現,自己當初投稿被退回,但是過了一段時間市場上出現了與自己劇本設計十分類似的劇本。而劇本投稿公司與發行公司往往不是一家,作者取證維權困難。
二是在劇本測試階段被他人竊取劇本內容。劇本作家有時會委托店家組織“玩家”對創作的劇本進行測試,有些人會偽裝“玩家”,在測試中將各個角色的劇本內容記下,之后略經整合修改就投放到市場上。其中,也存在測試店竊取劇本內容的情況。
三是劇本抄襲現象嚴重,內容同質化泛濫。有些劇本直接抄襲游戲、動漫、小說,而劇本之間的抄襲也屢見不鮮,有些劇本具體情節走向甚至對白,都與其他劇本十分相似。
四是某些電商平臺公然銷售盜版劇本,而很多店家為了節約成本,也會選擇直接購買盜版劇本。由于劇本“一次性使用”的特點,即使盜版劇本的質量不如正版,因已被劇透,玩家不會重玩,侵權盜版的存在會大大擠壓原創作品的市場空間,劇本創作者和購買正版劇本的商家權益遭受侵害,失去創作和購買正版的動力,最終形成市場惡性循環,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后果。
這些侵權亂象正擾亂著“劇本殺”市場的生態,阻礙“劇本殺”市場健康發展。建議市場監督等相關職能部門加強對“劇本殺”市場的監督管理,將這種新業態場所納入日常管理范疇,完善管理規范,打擊侵權盜版行為,積極引導商家與相關工作室對劇本進行審查;建立適合“劇本殺”劇本內容申請版權保護相關機制,暢通劇本作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渠道;將“劇本殺”劇本視為出版物進行監管,要求其出版應取得相關出版許可。
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出版集團副總編輯——別必亮:
關于對“劇本殺”強化監管與規范引導的建議
“劇本殺”又叫“謀殺之謎”(Mistery of Murder),是興起于英國的一種真人扮演角色的游戲。近年隨著網絡傳播技術不斷進步,“劇本殺”登陸我國,很快受到青少年的追捧、市場的推崇和資本的加持,各式各樣門店如雨后春筍,市場快速擴張,線上線下融合發展,產業鏈逐步形成。據悉,我國的“劇本殺”市場規模,2023年超過了百億元,同比增長68%;2023年受疫情影響,仍以7%的增幅逆勢上揚,達117.4億元;2023年增至170.2億元,漲幅31%,預計2023年將達到239億元。
然而,行業的繁榮不可避免地帶來激烈的市場競爭,“劇本殺”存在的問題也逐漸顯露出來,主要表現為:
一是行業規范問題。目前我國對劇本創作發行與線下門店之間權益分配比例、財務資金結算、劇本內容導向、線上線下經營模式、服務標準、運維規則體系、原創與改編版權歸屬等都沒有具體的行業規范。負面新聞時常有之,社會評價毀譽參半。
二是市場監管問題?!皠”練ⅰ毙袠I始終缺乏有效監管。管理主體與歸口部門不清晰,究竟屬于文化還是屬于出版部門,無明確規定。新“劇本殺”上市,從創作者創作、發行商宣發到商家采購都存在管理的盲區。
三是盜版侵權問題。目前部分店家為降低成本,低價購買社交軟件轉發的劇本盜版鏈接、電商平臺售賣的盜版劇本,給正版劇本使用傳播權益和整個行業健康發展造成傷害。除此以外,“劇本殺”版權保護還涉及劇本“換皮”現象,如“換皮”改編劇本當中有獨創性的規則、玩法、場景和情節,是否構成新作品,是否有可版權性,“換皮”改編是否構成侵權,這些在業界和法律界尚存爭議。
四是消防安全問題。不少“劇本殺”門店為吸引客源,都設置在人流密集的場所。裝修之時,為營造沉浸式效果,故意將門店燈光弄得昏暗、內部結構弄得復雜,甚至沒按消防要求張貼安全出口引導標志,煙感報警器裝置也不夠敏感,存在較大消防隱患。若有火災等緊急狀況,不利于玩家第一時間安全逃生。
五是內容把關問題。當下“劇本殺”的內容審核把關,主要依靠發行商的自查和店家的自律。這種方式不但給低俗劇本流入市場以可乘之機,而且不利于優質劇本的持續穩定供給,導致市面上“劇本殺”故事良莠不齊,頻現內容質量低劣的劇本,進而造成店鋪陷入客戶復購率低、收不抵支的惡性循環。部分經營者為招攬生意,以恐怖、暴力、靈異、血腥、色情等不健康的元素為噱頭來吸引玩家,為“劇本殺”行業帶來較大負面影響。
“劇本殺”作為外來的新業態,加強引導、規范監管、強化品牌建設,不僅是“劇本殺”行業的普遍共識,也是其發展的必然趨勢。為此,建議:
一是充分發揮協會引領作用,凈化行業風氣。中國文化娛樂行業協會沉浸式劇本娛樂專業委員會,已于2023年3月正式成立,這是“劇本殺”從業者的協會。建議相關的省市以此作參照,成立各自的沉浸式文化產業協會,完善協會的組織機構構架,以協會為橋梁和紐帶,加強行業引導、制定行業服務標準、維護行業信譽,全面規范會員資格審查、簽發證照、資格認證、經營范圍、劇本版權保護、行業培訓與行業評價等經營行為。
二是明確歸口管理部門,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建議借鑒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備案管理密室“劇本殺”的經驗,由各省市文化和旅游廳(局)牽頭,整合文化、出版、電影、廣播電視和旅游市場等行政機構的執法力量,聯合進行市場監管;參考2023年11月9日發布的《上海市密室劇本殺內容備案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制定關于劇本創作者、發行商、演員、門店商家和垂直平臺的從業行為、內容主題、運營展示等方面的管理規范。
三是強化著作權法普法宣傳,出臺版權保護細則。加強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宣傳,提升從業者的法律意識。將司法手段與行政手段結合起來開展版權保護,有效打擊侵權盜版,保障相關作品的創作傳播以及創作者、使用者和傳播者的合法權益。適時出臺“劇本殺”版權保護實施細則,細化其場景使用、角色扮演、劇情串聯、臺詞表演、游戲任務等的版權保護。鼓勵創作者、發行者、運營者、資本方等利益相關方共同參與,積極探索“劇本殺”存證確權、監測維權的有效方式。
四是嚴格衛生消防檢查,提高從業者素質。切實按照公安、消防、衛生等有關法規,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門店的相關設施和制度保障情況,落實消防安全與衛生責任,確保門店裝修、消防應急、衛生防疫等達標。舉辦相關培訓班,組織“劇本殺”從業者開展業務培訓,提升從業者的整體素質。
五是健全創作審核機制,提升內容把關能力。“劇本殺”的活力,源自原創性的好內容。建議國家新聞出版署在出版社原有書號核發的基礎上,給出版社新增“劇本殺”版號核發,將線下盒裝“劇本殺”歸至出版社的出版物管理范圍,將線上“劇本殺”APP及其分發平臺分別歸至網絡游戲和網絡文學的管理范圍,完善作品創作審核流程、內容范圍、評價體系,以保證正確的政治導向、健康的審美取向,傳播主流的、正向的價值觀,防止有違法律、社會公德、公序良俗的內容傳播。打通內容供給堵點,結合傳統文化、紅色文化等內容主題拓展“劇本殺”的開發空間,鼓勵跨界融合,開展“出版+劇本殺”“劇場+劇本殺”“文旅+劇本殺”“書店+劇本殺”等新嘗試,實現IP的雙向轉化。
嚴厲打擊圖書侵權盜版
全國政協常委、副秘書長,民進中央副主席 ——朱永新:
建議嚴厲打擊電商平臺盜版圖書
書籍是人類進步的階梯。圖書作為特殊文化產品,在傳播知識、啟迪智慧、傳承文明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在出版業發展過程中,盜版書一直如影隨形頑固地存在,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圖書銷售的重要渠道——電商平臺,漸成盜版書銷售的新土壤,長期以來嚴重地傷害著著作權人和出版單位的權利,破壞著出版行業的正常發展,損害著消費者的利益。
為此建議,首先要加強電商平臺遵紀守法的管理力度。按照目前有關法律要求,平臺對銷售盜版圖書雖然沒有主動審查的義務,但要履行主體責任,建議國家相關部門加強對平臺的監管,要求平臺履行好以下主體責任。
一是公開承諾,平臺明知用戶銷售盜版圖書,仍不依法作出處置,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凡是經營銷售圖書的店鋪,平臺必須審核其《出版物發行經營許可證》;三是公布盜版圖書舉報方式,營造良好的監督環境;四是明示維權程序,為平臺加快對侵權事件的快速處理進行自我約束,同時公告維權單位或個人的合法處理程序;五是設立預警及熔斷機制,投訴超過一定數量就需要啟動應急查處措施,關閉涉訴第三方合作商店鋪。對一經查實的盜版商家清理處置,并不得在平臺再注冊經營銷售圖書的店鋪。
其次,完善電商法律法規體系。目前,著作權人和出版單位向電商平臺申訴,其維權過程及其艱難曲折,收效甚微。
針對電商行業的特殊性,一是建議有專門的部門制定法律來規范電商第三方合作商的行為,逐步完善平臺經營者的稅收征管、經營準入、經營行為等各個環節的法律規制,尤其是明確電商平臺第三方合作商銷售盜版圖書后,電商平臺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是建議有關部門圍繞法律法規的落地,針對電商平臺盜版書違反成本低、維權難度大等特點,開展專項整治行動:重點對在電商平臺公開銷售盜版圖書的店鋪,落地查人,追究其法律責任;按照影視作品保護模式,由版權管理部門公布重點圖書版權保護預警名單及相關權利信息,加強對重點圖書的版權保護;同時,進一步明確電商平臺的法律責任,對明知店鋪銷售盜版圖書而不依法及時處置的,加大行政、刑事打擊力度。
再次,建立全網信用信息共享體系。在傳統監管機制不能完全兼容電商平臺銷售盜版圖書監管需求的背景下,他建議建立健全全網各電商平臺的信用信息共享體系。支持信用良好的第三方合作商獲取更大的流量展現,將“信用良好”作為算法推薦的重要考量因素,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第三方合作商則“一票否決”。
最后,還要加大宣傳及獎勵力度。建議由國家版權局等部門組織各大出版社聯合起來,設立盜版圖書舉報獎勵基金,并設立專門的舉報電話,對舉報盜版書生產商、不良印刷廠、盜版書經營店鋪的人給予重獎,依靠群眾的力量,同時輿論上高調宣傳國家打擊盜版、杜絕盜版的決心,提升全民拒絕盜版的意識。
建議利用每年4月26日的“世界知識產權日”開展有關宣傳活動,提高公眾對知識產權的認識和理解,樹立尊重知識、鼓勵知識創新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意識,自動抵制盜版,自覺舉報和打擊盜版。
全國政協委員、民進中央委員、中國美術出版總社原總編輯——林陽:
關于打擊線上平臺的盜版書銷售的提案
目前,線上平臺的盜版書銷售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出版社權益、作者權益,而且嚴重傷害了社會的公信力、文化創新能力。
2023年,21世紀出版社集團收到來自全國30多個省市,400多位讀者的投訴,舉報淘寶、拼多多等線上平臺,以及大量的線下書店在銷售21世紀出版社集團的盜版圖書。21世紀出版社集團專職人員進行全網巡檢,發現集團的《大中華尋寶記》《不一樣的卡梅拉》《兒童百問百答》《我的第一本科學漫畫》等500多種優秀兒童圖書,都遭受了不法分子的猖獗盜版和發行銷售。根據線上線下眾多的盜版銷售店的數量測算,集團一年所遭受的侵權損失,大約達到了3-5億碼洋。
接力出版社2023年設置打盜專員,線上打擊盜版,累計下架盜版圖書鏈接1萬余條。經測算,盜版給接力社帶來的損失,估計影響了正常銷售的20%-30%,盜版圖書違法銷售碼洋超過1億元。
連環畫出版社的市場侵權情況主要為線上平臺盜印、影印本社重點連環畫類產品。
各大平臺盜版泛濫,但打擊盜版的成本很高,從取證到鑒定到訴訟到執行,費時費力不堪其苦,加上平臺又以避風港原則為盜版作掩護,絕大多數出版商及著作權人在受到盜版侵犯時,都選擇了容忍與無視。盜版橫行嚴重影響全民閱讀推廣。如果一個平臺長期販賣盜版產品而不被追責,從結果導向上看就是默許了盜版的合法合規性,就是打擊原創鼓勵盜版。
知識產權遭到肆意侵犯,合法經營遭受極大破壞。優秀作品得不到版權保護,就無法保留和引進,這給出版社的正常經營造成很大的影響。盜版書泛濫導致正版的銷售空間被嚴重擠壓,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現狀,不僅影響出版社、作者的正當權益,長此以往受損的將是整個社會的文化創新能力。
面對盜版書,出版社維權之艱難可概況為“舉證難、周期長、成本高、賠償低”。依照我國法律,“非法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只有違法所得達到“三萬元”以上的,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而違法所得達不到三萬的,則不構成犯罪,只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倍至五倍的罰款即可。而美國在1982年就已將版權侵權活動列入重罪范圍;1998年通過的《數字化千年之際版權法案》規定版權侵權累犯者最高可處100萬美元罰金并處10年刑期。日本正在審議的著作權法修正案載明:如果消費者明知是盜版還去買、去下載,也會面臨高額罰款甚至會坐牢。
俄羅斯,如果有人在網上進行盜版交易,網站必須要查封,網站的責任人會被罰款,嚴重的被追究刑事責任。而我們的很多網站或平臺濫用“避風港原則”,平臺利用用戶注冊時的強制默認條款和層出不窮的技術作為擋箭牌,來規避自己的審查義務,并以“不知用戶上傳內容是侵權的”為理由搪塞,或者以將被投訴商品下架或刪除的方式免除自己的侵權責任。更有知名電商平臺堂而皇之鉆法律空子,公然宣稱“盜版書不是假貨”,還以銷售鏈接數量巨大,難以逐一核實為理由辯解。
因此,建議:
修改法規,加大對盜版圖書的印制者、銷售者的處罰力度。對購買盜版者加大教育的宣傳力度。減輕當事人舉證負擔,提高法定賠償數額,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強定罪量刑標準,以便對侵權盜版行為產生強大的震懾和警示。
希望電商平臺加強技術改進,在銷售鏈接上傳時充分審查,限制顯著低于市場價格的可疑商品;在刪除侵權商品之外,建議平臺直接凍結盜版書銷售商的平臺賬戶資金,并嚴格限制有盜版銷售污點的商鋪上新鏈接。而對于默許、縱容上傳、銷售盜版書的惡質電商平臺,呼吁有關部門完善相關法律,嚴厲懲處。
圖書的打擊盜版工作有著取證難度大,起訴周期長等特點,文化執法部門和公安部門需對許多環節提供幫助。
全國政協委員、原中國出版集團黨組成員、副總裁——潘凱雄:
關于“對網絡文學侵權盜版行為加大打擊懲處力度的提案”的建議
在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3—2035年)》中,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面向知識產權事業未來十五年發展做出了重大頂層設計,為新時代知識產權強國建設進行了高瞻遠矚的規劃。
這些事關知識產權保護頂層設計的落地,對數字文化產業的健康發展無疑是一大利好。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目前各種侵權盜版行為依然還在嚴重影響干擾著網絡文學的健康發展。據有關部門統計:2023年中國網絡文學市場規模達288.4億元,而因盜版造成的損失卻高達60.28億元。截至2023年12月,重點盜版平臺月活躍用戶量整體達727.4萬,月人均使用時長近19小時,月人均啟動次數更是高達115次。這些盜版行為不僅嚴重侵害了原創者權益,更導致導向錯誤內容的傳播,危及青少年身心健康,威脅數據安全,對“兩個文明”的建設造成嚴重損害。應該說,相對于影視、音樂、游戲等領域的版權保護力度,網絡文學還面臨盜版侵權的“三座大山”——部分APP、搜索引擎和應用市場。導致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一是文字作品網絡盜版的技術門檻更低。相比于影視劇、游戲等,文字作品形態簡單,容易復制,網絡傳播占用的存儲空間和網絡帶寬小,盜版平臺通過文字識別OCR、爬蟲等技術,就可以很快盜取海量原創內容;二是網絡文學盜版業已經形成了龐大的產業鏈。搭建盜版平臺不僅成本低,而且從網站設計運營、內容導入,到廣告聯盟的利益獲取、搜索引擎的流量分發,整個網絡文學盜版市場已形成某種產業化和規?;畡?。
有鑒于此,在此次兩會上,我提交了“對網絡文學侵權盜版行為加大打擊懲處力度的提案”,其具體建議如下:
第一,針對負面商譽顯著的盜版平臺實施精準打擊,升級處置措施。
目前,盜版平臺技術發展已相當成熟,關閉一個盜版站點,緊接著會有其他類似的盜版站點死灰復燃。以早年的盜版平臺“筆趣閣”為例,它被依法處理關停后,諸多新開設的盜版網站卻掛靠“筆趣閣”之名,企圖借此吸引盜版用戶的關注。為此建議監管部門對盜版站點加大打擊力度,特別是對群體性或者密集性的專業盜版網站進行精準打擊,對“筆趣閣”這種已產生盜版惡劣影響的名稱當應采取屏蔽搜索顯示、商標無效宣告等更嚴厲的措施,杜絕盜版站點的生存空間。
第二,完善網絡避風港規則,強化搜索引擎的責任義務。
在網絡文學侵權行為中,一些網絡服務商往往依據“避風港原則”逃避可能存在的追責。例如,為盜版閱讀提供轉碼優化的搜索引擎和提供聚合技術的瀏覽器,就以技術中立為由免除侵權的責任。然而正是這樣的“技術中立”,助長了盜版閱讀行為。根據第三方機構監測顯示,搜索引擎搜索后閱讀、瀏覽器內置小說的聚合功能長期位居盜版閱讀渠道的前列。應該承認,現有“避風港原則”落后于新技術的發展,應限制其在當下的濫用,并根據互聯網行業的發展做出修訂,明確搜索引擎、瀏覽器等網絡服務商要承擔更多的注意義務和審查義務,對屢禁不止的盜版站點形成有效制約,讓版權人的權益得到伸張。
第三,壓實搜索引擎、應用市場、廣告聯盟等平臺主體自治責任,斬斷盜版利益鏈。
盜版治理的當務之急是壓實利益相關方的自治責任,加強打擊力度,從盈利源頭斬斷盜版利益鏈。建議強化對搜索引擎的監督和懲罰,敦促平臺形成常態化自查自糾流程,加大對盜版鏈接的打擊力度,對明知是盜版鏈接仍提供優先展示、流量傾斜的搜索引擎平臺追究連帶責任。盜版閱讀移動化趨勢明顯,要壓實應用市場對閱讀APP開發商的證照資質(如《互聯網出版許可證》)、主體真實性、權屬證明方面的審查義務,加大對盜版APP的打擊力度,對放任盜版APP上架的行為追究連帶責任。廣告收入是盜版平臺營利的主要來源,要強化網絡廣告聯盟的注意義務,加強對網站合法性的審查,切斷盜版平臺的收入渠道,讓盜版無利可圖。
第四,尊重網絡文學作品價值,加大盜版懲罰和判賠力度。
與高額獲利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盜版平臺在被舉報后,往往只是下架整改或象征性的賠償金額,其背后高額利益的驅動為盜版侵權行為留下了“再犯”的空間。新修訂的《著作權法》于2023年6月開始實施,增加了懲罰性賠償制度,但在實踐中,對于懲罰性賠償基數的認定往往是一個難點。建議文字作品懲罰性賠償基數的計算在參考有關部門制定的文字作品基本稿酬標準的同時,還要充分考量網絡文學的版權價值,讓盜版者為自己的侵權行為付出足夠的代價。
第五,建立網絡文學版權鏈,以科技助力反盜版。
盜版網站盜版手法層出不窮,使得“取證難”成為反盜版過程中的高頻詞匯。建議監管部門適應新技術的發展,靈活運用具備追根溯源、不可篡改等特性的區塊鏈等新技術加強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為網絡文學維權提供新的途徑,讓科技成為反盜版的強大利器,促進網絡文學行業健康發展。
全國政協委員、網易公司首席執行官——丁磊:
建議加大對新型侵權盜版行為的懲處整改力度,建立侵權“黑名單”
近些年,越來越多中國文化產品、尖端技術專利走出中國,走向全球交易市場。冰墩墩、三體、西游等中國文化IP,已在全球超過200個國家和地區,獲得廣泛影響力,掀起“中國風”浪潮。為進一步推動知識產權強國目標的實現,加強知識產權基礎設施建設、激勵知識產權領域的優質創新創造,勢在必行。
對此,丁磊提交了《關于搭建全球知識產權數字交易平臺激發社會創新活力的提案》。提案建議,由國家牽頭搭建全球知識產權交易平臺,針對文創IP、芯片、數字影音等重點知識產權領域,形成明碼標價、按需收費、公平合理、售后完善的全球知識產權定價和交易體系,激發全社會的創新創造力;加大對新型侵權盜版行為的懲處整改力度,建立侵權“黑名單”,維護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全國政協委員、民建北京市委會副主委——安庭:
關于“加強中國古典文學名著著作權的保護與推廣”的建議
中國古典文學名著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集中代表。狹義上,以“四大名著”為代表的古典小說品系,早已走出國門并廣泛流傳于世界各國,成為中國文化的“代言人”與“代名詞”。隨著中國影響力不斷加深加大,在全球文化娛樂環境空前迭代發展、相關內容應用層出不窮常變常新的條件下,中國古典名著著作權的社會價值正在經受嚴峻地考驗,通常表現在:
1、古典文學名著中的經典人物、經典故事被過度扭曲濫用且缺乏監管。
近年來,“中國四大古典文學名著”在電影、電視劇、演出、游戲、短視頻、小說等改編應用的過程中,出現了被過度扭曲、濫用的情況。由于缺乏專業部門監管、無人追責,在任由其傳播的過程中造成了對原作的歪曲與貶損,特別是容易對青少年產生了負面的影響,讓我們的優秀傳統文化遭到了踐踏。
2、對古典文學名著的著作權保護尚缺乏頂層設計。
通常情況下,我國古典文學名著在版權商用領域幾乎不受法律約束。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只是概括地規定“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并沒有明確規定由誰來具體管理、追責,怎樣管理、追責。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版權意識的全面提升,受商業利益驅使,在無需付費且不用擔責的情況下,博大精深的中國古典文學名著成了濫編、濫改、濫用的重災區。
3、在對外傳播的過程中尚無統一的維權典范。
“文化自信”、“文化強國”戰略讓我國古典文學名著不斷面臨著新使命、新課題。在“文化走出去”的過程中,如何規范相應著作權的使用標準,遇到問題由誰代表國家維權,這一類問題尚缺少應對的辦法與操作性。容易造成我國文化事業的損失,屬于戰略性、體系性的短板。
為此,我建議:
1、成立中國古典名著保護的專有部門。
在現有的知識產權行政體系中,國家版權局和商標局構各自管理古典名著的著作權和商標權。然而,保護古典名著根本的出發點是保護民族文化的良好利用和有效傳播,更多的是一項文化事業。因此,可以考慮將古典名著保護機構作為文旅部部門專職管理,或由相關部門合設機構管理,探索建立古典名著的公益授權、社會考評、非商業追責體系。
2、適時研討并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條款中,對于中國古典文學名著著作權保護的實際操作性內容,規范相應著作權不當使用的裁判標準,規定其在法律責任上的擔責情形與懲戒條款。
3、建立推廣鼓勵機制。鼓勵不斷產出源自中國古典名著的優秀的文藝作品。在公益基金、財稅管理、授權管理上給予大力支持。鼓勵承載古典名著內容的高質量作品更多“走出去”,實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有效傳播。合理平衡保護、利用、傳承與創新的關系。
總之,在文娛產品越來越短、平、快的當代社會,嚴格設立規范的行政制度及法律法規,最終目的在于通過對祖先遺產的合理利用發揮其價值,促進優秀文化的正常傳播,
真正做到有人監管、有法可依,懲戒與鼓勵并重并舉,不能讓祖先流傳下來的文化瑰寶貽誤于不受約束的濫用、濫制、濫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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