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理制度中,以他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的人,稱為代理人;由他人代為實施民事行為的人,成為被代理人,也叫做本人;與代理人實施民事行為的人,成為第三人,也叫做相對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又稱意定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發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在社會生活中適用廣泛、最為常見。委托代理一般產生于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既存的某種法律關系之上,這種法律關系可以是委托合同關系,也可以是勞動合同關系或合伙合同關系。如某人與一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在此基礎上,該公司可授權某人代理從事某些公司事務。在這里,某人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就是委托代理的基礎法律關系。

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之成立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法律作此規定主要是為了切實保障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精神病人的配偶是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具有概括性,范圍較廣,不允許代理人任意辭任的特點。

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基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的制定而發生的代理。在指定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權是基于人民法院或有關機關的指定,與被代理人的意志無關。指定代理主要是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稱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言的一種代理方式,一般是在其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明確的情況下采用。有權指定代理人的機關包括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

文末寄語:在現代社會,代理制度之設立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代理制度使民事主體不僅可以利用自己的知識和能力進行民事活動,而且可以利用他人的知識和能力進行民事活動,從而使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能力得到了極大的擴展。其次,它能彌補某些民事主體民事行為能力的不足。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來講,通過代理制度就能使其民事行為能力不足的缺陷得以彌補。還有,代理制度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