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見證,不同于其他的人員見證,專指律師事務所的執業律師作為見證人,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進行的見證,屬于“私證”,但有很強的證明力。律師見證一般可以參照律師協會編制的操作指引進行,有很強的法律規范性和原則性。

一、適用律師見證的場合

1、婚前或婚姻期間財產協議、離婚協議;

2、贈與合同;

3. 見證復印件與原件一致;

4、在律師面前見證簽字并按指紋;

5、合作意見書、重大的經濟合同訂立(股權轉讓、房產買賣、借款抵押召開重大股東或合伙人會議等);

6、聲明書(財產放棄、不追究責任等);

7、和解協議;

8、解除合同協議書

二、律師見證的一般程序

1.接受當事人的委托,簽訂委托見證合同

首先,當事人應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件,并說明委托見證的事項,提交相關文件、材料和證據。律師在此過程中應制作筆錄,審查委托事項是否屬于見證范圍。對于符合見證條件的,應由律師事務所和當事人簽訂委托見證合同;對不符合律師見證條件或不屬于律師見證范圍,以及見證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則不予見證。

2.審查

律師接受委托后,應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認真地審查,這是見證的必經程序。審查的內容包括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當事人提供的各種材料、法律行為本身等一切相關資料、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審查。如果經過律師審查,律師認為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或存有疑義,應及時讓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根據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相關的證據和材料。

3.見證

接受聘請的見證律師親臨現場,親眼目睹具體法律行為的完成。此過程,不需要律師的分析、判斷、推理,尊重客觀事實是律師的職責,在此階段律師的筆錄、錄音、錄像等的制作是律師應該把握的重點。

4.出具見證意見

對經律師見證,見證事項真實、合法,律師應在委托見證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出具律師見證書,律師在見證書上簽名,律師事務所在見證書上蓋章。

至此,整個見證過程結束。

三、律師見證的優勢

1、律師見證相對靈活,可以對公證起到補充作用。例如,在公證員無暇接受當事人的公證申請,或出于某些顧慮不愿接受公證申請時,如需要證明的事項屬于見證的業務范圍,律師見證就可以作為直接的選擇。

2、律師見證可滿足與國際接軌的需要。外國投資者往往不習慣我國公證機關代表國家的強制性干預,律師見證相對符合外國的法制習慣。

3、律師見證有利于解決糾紛。如在對經濟合同見證中,當發生糾紛時,見證律師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更有利于解決糾紛。

4、律師見證有利于將經濟活動納入到法制軌道。律師在經濟活動中開展見證業務,有利于幫助當事人減少法律風險,依其職業特點為當事人增加法律救濟途徑,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四、律師見證與公證的區別

1、主體不同。律師見證是律師以律師事務所名義進行的,而公證是由公證機構代表國家進行的。

2、法律依據不同。律師見證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可依,主要還是依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2007年制訂的《律師見證業務工作細則》,而公證可依據《公證法》進行。

3、證明的客體范圍不同。根據《律師見證業務工作細則》的規定,律師見證的業務主要集中在合同、法律文書、繼承、委托代理關系等方面,而公證適用的范圍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且范圍更廣泛。

4、證據效力不同。《律師見證書》的證據效力還沒有得到法律的明確,而《公證書》具有法定的證據效力,有些《公證書》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如經過公證的債券文書可以不通過訴訟就進入強制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