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人物與社會公眾利益密切相關,其一言一行往往都會受到特殊的關注,因此公眾人物更應該遵守法律與道德的底線。而最近這段時間,隨著網絡上的大型偶像塌房網絡連續劇持續上線,廣大網民在“吃瓜”圍觀的同時,不僅對明星、主播這一類“偶像”、“愛豆”有了更理性的看法,同時也對事件背后的法律問題產生更濃厚的興趣。

前段時間,某歌手與前女友因分手風波而登上“熱搜”,而當中的“天價分手費”事件近日也迎來了后續更新。

根據新聞報道,上述歌手的前女友因涉嫌敲詐勒索罪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隨著“吃瓜”連續劇的“神反轉”續集上線,讓不少網民紛紛大喊“站錯了隊”,但同時也產生了疑問——沒有被關起來也算是強制措施嗎?

有見及此,黃小明今天就為各位分析一下刑事強制措施的那些事兒,務求讓大家在“吃瓜”的同時也學習到更多法律知識。

一、什么是“刑事強制措施”?

意大利刑法學家切薩雷·貝卡里亞在刑事法學經典名著《論犯罪與刑罰》中有這樣一段論述:“對于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酷性,而是刑罰的必定性。”

誠然,觸犯法律則難逃法網,且更有可能喪失自由而身陷囹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為了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其中的拘留和逮捕,屬于需要對相關人員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

二、什么情況下才會被羈押?

關于拘留,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0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0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0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0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0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0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0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關于逮捕,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而逮捕的情況主要有:

1.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2.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3.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取保候審需要遵守哪些義務?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0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0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0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0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0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0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0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03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0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最后,黃小明還要謹慎告誡諸位:

法治社會,

人人都不能成為法外之人,

要人人敬畏法律、崇尚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