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起“立法”兩個字,可能大家一下子都會摸不著頭腦?!傲⒎ā?,就是制定法律法規的事。有的小伙伴會說:“哇,太“高大上”了,不要說和我有什么關系了,就連它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我都不是太清楚啊?!?/p>

大家有這樣的想法很正常,事關我們平時看得多的,是法官們最后一錘定音,“根據某某法第幾條,本院作出以下判決”的畫面,很少了解過,法官口中的這個“某某法第幾條”,究竟是從何而來的,從它的誕生,到落到法官手中去作為斷案的依據,中間究竟經歷了什么過程。

其實,這些法官口中的依據和規則,它們的誕生恰恰就在我們的身邊。特別是一些地方性的立法,更和我們的日常的生活關系密切,“立法”這件大事,大家真的要好好了解一下了!

立法機關與立法權

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由此可見,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我國的立法機關。

但是,并不是只有立法機關,才享有立法權。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其他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必須依照憲法和全國人大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或者根據授權。

國家立法與地方立法

我們平時熟悉的《刑法》、《民法總則》、《婚姻法》這些法律,由全國人大和它的常委會來制定。由于這些法律要照顧到全國范圍的事情,對于地大物博,經濟文化存在不小差異的各個地方來說,還要根據這些法律,制定地方性的具體規定。還有一些,本來就沒有制定全國性的法律進行規范,也需要先行制定一些在局部區域先進行試水的規范,這些內容加起來,就是地方性法規了。

這些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發揮了主導作用。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規處處長馮亮對記者說,地方立法就是要根據地方的實際,對相關的規定做了進一步的細化,對國家法立法沒有規定到的一些東西進行補充。

改革開放40年來,廣東地方立法充分發揮了立法試驗田的作用。例如:

1981年為深圳經濟特區制定《土地管理暫行規定》,第一次將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分開,成為國家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催化劑。

1993年出臺《公司條例》,率先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建立產權明晰、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

2004年出臺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是我國第一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省級地方性法規。

2023年制定的《市場監督條例》,率先轉變監管職能,構建起權責明確、透明高效的市場監管體系。

截止至2023年7月,廣東省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共制定和批準地方性法規662件,修改和批準修改地方性法規437件次,廢止和批準廢止地方性法規190件,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472件。

要做到依法治國,首先要有法可依,要做到有法可依,就必須先推進科學立法。用科學的方法去開展立法活動,自然就成為了立法最有效的手段。那么這個“科學”的方法,又到底是怎樣做到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