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和經濟法的區別是什么(商法和經濟法的區別是什么意思)
第一節 商法的概念
商法
1 商法的調整對象
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商事關系。
2.商事關系
指一定社會中通過市場經營活動而形成的社會關系,主要包括商事組織關系和商事交易關系。
(組織法和行為法的結合,就是商法)。
3.商事關系的主要標志是商人和商行為。
商人,是以自己名義實施商行為并以此為常業的人,在我國,商人主要包括
(1)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
(2)合伙企業:與獨資公司相對,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業法人;
(4)聯營企業:聯營企業(Associated Enterprises) 指兩個及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
(5)外商投資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僅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商行為,大陸法系學者一般認為是指以營利性營業為目的而從事的各種表意行為。其規制原則主要有三種:
(1)主觀主義原則。主觀主義原則的立法理念是以商人概念為出發點,在此基礎上推導出商行為的具體形態,并以列舉的方式揭示出商行為的范圍。大陸法系國家采用主觀主義立法原則的主要有意大利,德國,瑞士等國。
(2)客觀主義原則??陀^主義原則的立法理念是以行為的客觀性作為出發點來確定商事行為?!斗▏谭ǖ洹穭撛炝诉@一原則,而《西班牙商法典》則繼承和發展了這一原則。
(3)折中主義原則。折中主義原則的立法理念是在主觀主義原則和客觀主義原則基礎上,依據行為的客觀性和商人的經營方法兩個標準來確定是否屬于商行為。日本現行商法典和法國修改后的商法典采取該立法原則。
4.形式的商法和實質的商法
我國沒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實質的商法,主要表現為大量的商事單行法,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等。
5.商法與民法、經濟法既有緊密聯系,也有一定區別。
簡單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對商法具有領導指導的意義,而商法對民法具有補充、變更、限制的作用。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別主要在于商法以當事人意識自治為主導性原則,經濟法則強調國家意志和政府職能的介入,并以國家政策為主導。
第二節 商法的歷史沿革
商法雖源于古羅馬時代的商事規約,但我們今天所理解的意義上的近代商法卻是始于中世紀歐洲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人法,正式確立于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中國古代“重農抑商”,商法極不發達,20世紀初以來的百年商事立法,主要是引進借鑒西方商法,主要是大陸法系的商法,但新中國改革開放后的商事立法也有不少是借鑒了英美法等的商事立法。
第三節 商法的一般原則
商法的一般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F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則。
一 強化企業組織
1.提高企業素質。主要依靠兩套法律機制,一是,企業融資和確保企業財產基礎的法律機制,
如公司法上的有限責任、資本三原則。二是,實現企業優勝劣汰和實現資產優化組合的法律機制,如破產、重整、兼并制度。
2.完善企業結構。包括完善企業內部的治理結構(主要是合理分配投資者和經營者的權利)和協調企業內部關系
商法
(主要保護職工利益,加強職工民主管理)。
二 提高經濟效益 即 :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經營收益。商法的這一原則主要體現在保護產權、維護信用、促使交易便捷三個方面。
1.商法保護產權,主要體現在界定產權(明晰產權)和維護其權威上;包括在產權受侵害時,給予及時、充分的救濟。
2.信用的核心是信任。信任就意味著可以低成本地進行交易,從而提高經濟效率。破產法對維護信用有積極的作用。
3交易便捷可以節約時間成本。為此,商法提供了不少制度支持。如商事交易的技術化(定型化),大量運用默示行為、證明形式自由、時效短促、商事促裁等。
三 維護交易公平
就是要維護市場的正常秩序,主要體現為平等原則和誠信原則。例如,信息披露制度、一股一權原則、禁止內幕交易等,體現了平等原則。董事對公司的忠實義務、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等,體現了誠信原則。
四 保障交易安全 商法為此提供的制度主要有:
1.強行主義;
2.公示原則;
3.外觀法則(客觀主義);
4.嚴格責任;
5.保護善意買受人(第三人)。
第四節 商法的種類
商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1994年6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6號發布 根據2005年12月1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1999年8月30目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9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0號公布自2000年1 月1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修正根據2001年3月15目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5.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 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決定》修正)
6.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決定》修正)
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06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4號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8.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決定》修正)
9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修正)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1992年11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4號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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