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合作社工作期間,李某某違反法律規定,根據合作社的安排,向村民口頭宣傳吸儲返利的誘惑條件,致使37戶村民遭受巨大經濟損失。近日,山西省長子縣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經審理查明

2007年12月20日,長子縣某牧業專業合作社設立,業務范圍為肉牛養殖,趙某某(另案處理已判刑)為該合作社法定代表人。2008年至2023年期間,趙某某在未經有關機關批準的情況下,承諾以高額利息或分紅為回報,通過合作社理事會成員和社員代表等人,向社會公開口頭宣傳可以現金或玉米、牛等實物折價入社,可獲得高于同期銀行利息的利息或分紅,3個月后可取可存。

2011年至2023年期間,被告人李某某作為該合作社社員代表,通過口頭宣傳合作社的上述承諾,向樊某等37戶村民吸收存款及實物價值共計1039900元,37戶村民從合作社分得紅利111957元,李某某從中獲利(工資)77680元。

截至2023年,合作社向37戶村民共退款232000元。另查明,2023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向公安機關退繳違法所得8000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李某某作為合作社社員代表,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通過口頭宣傳,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幫助趙某某的合作社吸收存款,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且退繳部分獲利款,對其可以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李某某退繳至長子縣公安局的違法所得8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被告人李某某剩余違法所得69680元,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