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物業 大民生”,物業管理是連接居民生活服務的“最后一公里”,關系著千家萬戶的美好生活。為與《民法典》全面銜接,2023年9月29日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全票通過了《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此條例將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新條例》共九章106條,涵蓋了物業服務區域及設施,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物業服務,物業的使用與維護,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內容。新條例與2023版條例(以下簡稱“舊條例”)相比,變動巨大,亮點繁多。接下來,我們將以系列欄目的形式,為大家解析《條例》中的亮點。

一、新增:針對業主的權利和責任

在業主的權利和責任方面,《新條例》將業主享有的權利、承擔的責任做了列舉細化:

(一)業主權利

業主對共有部分經營收益收支提出書面異議的,可以組織業主審計小組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財務審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進行指導監督

(二)業主義務

《新條例》首次明確了物業服務區域內禁止行為:(九)在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用電梯轎廂運載電動自行車;(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十二)違反規定飼養動物等。

同時《新條例》的規定加強了裝修管理:業主裝修房屋應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人,物業服務人告知注意事項,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

二、物業的責任以及相應行政處罰

《新條例》加大了對物業違法行為的管理以及不按規定備案報告相關文件、不按規定制作保存檔案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一)交接義務

《新條例》第六十六條明確下列交接義務:

① 移交物業檔案;

② 移交物業服務期間形成的物業服務檔案或者采用數字化管理形成的電子資料、數據;

③ 移交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使用情況資料;

④ 移交物業服務用房;

⑤ 分項清算預收、代收的有關費用;

⑥ 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

⑦ 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不得拒絕退出

《新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 物業服務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物業服務人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費、階段工作未完成、對業主共同決定有異議、其他糾紛未解決等為由拒絕退出及辦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新物業服務人進場服務。”

(三)物業拒不退出的處理方式

如物業拒不退出的,業主有權不支付物業費,有權向物業索賠,還可以提請相關部門責令限期退出。

《新條例》第六十八條:“物業服務人違反前款規定,不得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的物業費;造成業主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新條例》第六十九條:“物業服務人拒不辦理退出交接手續、拒絕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的,業主可以請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物業服務人限期移交、退出。”

《新條例》第一百條:“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經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移交、退出,逾期仍不移交或者退出的,對拒不移交有關資料或者財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人予以通報,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拒不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的,自責令規定時間屆滿次日起處每日一萬元罰款,且二年內不得承接新的物業項目。”